本报讯(首席记者 李红 记者 郭跃华)近年来,幼儿园收费大有水涨船高的态势,“天价”幼儿园也屡屡见诸报端。昨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个人和单位未获许可不得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意见》指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的格局。要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意见》要求,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及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各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意见》指出,要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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