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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渐露曙光 金融体制改革系关键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石俊
2011年07月07日00:53
  “今年来国家不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导致新增贷款的紧缩,和一些国企相比,像我们这样的中小企业在贷款方面根本就没有什么议价能力。”福建远东电机集团董事长陈鉴明在谈到企业融资问题时对记者表示,“现在企业为了获得资金,可以说是不计成本”。

  陈鉴明的经历反映出这样一个现实,在从紧货币政策下,中小企业目前遭遇到的融资问题,甚至超过2008年时的金融危机,在银行贷款无果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日益兴盛且利率水涨船高,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呼声也在不断加大。

  但种种迹象表明,无论是近日央行第二季度的例会,还是中央高层释放出的信息以及部委出台的政策来看,在货币调控依然从紧、保持稳定的前提下,一刀切的总量控制开始转向,结构性调整微露,中小企业“差钱”问题或得到相应的解决。

  货币调控稳定为主

  调控行至年中,货币政策未来的走势愈发引人关注。

  近期召开的央行货币委员会2011年第二季度例会就提出,贯彻实施稳健货币政策,注意把握政策的稳定性、针对性和灵活性,把握好政策节奏和力度。“和一季度例会的措辞相比,‘稳定性’取代此前的‘针对性’放在首位,这意味着紧缩政策在二季度不会有加码趋势,紧缩基本上会暂时放缓。”市场分析人士指出。

  此前,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学家厉以宁曾表示,目前我国的货币流动量已经偏紧,存款准备金率不断提高的一刀切政策会造成结构上的误伤,很可能会引起一些企业的资金链产品供应量的断裂,会造成企业停产工人下岗。

  “以前从银行贷款,一般是按照基准利率,或者最多上浮15%,但今年来贷款利率都上浮了30%,有的甚至达到40%,而且还不能拿到全部的授信贷款,要通过银行存兑汇票再贴现,这样一来融资成本就更高了。”陈鉴明表示,对于制造业来说,由于原材料和人工成本的上升,而商品依然是供过于求,这导致出现的情况是,企业为了抢占市场,在价格保持不变的同时,利润在不断下降。陈鉴明也建议,国家的金融调控要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需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于下半年的货币政策走向,国泰君安首席宏观经济学家李迅雷认为,将会出现两个转向,一是从总量控制转向结构性控制,二是由从紧转向维稳。

  记者也注意到,对比一季度的例会,央行二季度例会中也首次提到,要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特别是对“三农”、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小企业融资破题

  事实上,在今年货币从紧的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引起中央决策层的关注。

  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近日在石家庄考察时强调,金融系统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把握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服从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坚持有保有压,着力优化信贷结构,毫不动摇地加强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资金支持。

  此前,银监会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指出将通过十条措施,运用差别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从总理的讲话中透露出的信息是,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下半年中央的调控可能会有所调整,将针对中小企业出台有力政策,帮助它们渡过难关。”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对记者表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工信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中还首次提出微型企业概念。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新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国家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着重从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研究出台普惠性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比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主要是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难,找出问题的关键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出台解决微型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措施。”

  “以前每个金融机构都推说有中小企业贷款,但很难确定这个比例构成,这次对中小企业有了统一的划分标准,银行在贷款上也就不能‘偷换概念’了。同时,在财政扶持上也有了政策制定的依据。”周德文说。

  呼吁金融体制改革

  尽管货币调控已经微露结构性调整迹象,但如何才能从根本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呢?

  “中国的中小企业要发展,必须首先要有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全国工商联政策研究室原主任陈永杰表示。王岐山在上述调研中也强调,要发展与小企业相适应的小型金融机构。

  事实上,早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工商联就建议,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题,包括允许以民间资本为主要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引导发展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小型金融机构;引导国有商业银行更多地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项目,提高中小企业信贷比例。

  而去年颁布的“新36条”中也明确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但实际上,从银监会近两年颁布的文件来看,对于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却仍然坚持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民间资本还是不能进入,‘新36条’中的有关政策并没有得到落实。”陈永杰指出。

  “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题,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是关键所在,加快推进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是根本途径。”陈永杰说。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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