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燕)宋先生自称自家网店上售出了4688元的翡翠手镯,并委托快递公司投递,但货物却在半路丢失。快递公司同意按照邮费的3倍赔偿36元,宋先生不同意,并将快递公司告上法院。
昨日,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手镯价值成为激辩焦点。
宋先生说,1月18日,他通过淘宝店向浙江的买家出售A货翡翠手镯,价值为4688元,并通过明源圆通快递公司,以12元运费邮出,但未作保价。四五天后,买家表示没收到货。他询问后得知,快递员将货物丢失。无奈之下,他将货款退给买家,并要求快递公司全价赔偿。
宋先生提供了其在网上的交易记录,证明其所售出的手镯价值。
庭审中,快递公司承认货物丢失,称根据邮政法规定,贵重物品必须保价,原告没有办理保价,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货物丢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只赔偿资费的三倍,即36元。被告曾同意赔付1000元,但原告不同意。
快递公司同时认为,客户委托贵重物品需要保价,是人尽皆知的道理,而且快递单上也有提醒。
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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