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7月10日电(记者钱荣)济南市城乡建设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不符合要求,将暂缓办理预(销)售审批手续。
通知要求,商品房预(销)售现场除应公示项目简介、企业介绍、有关证件外,还应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济南市商品房预(销)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表)、济南市商品住房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济南市商品房(住房除外)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是否抵押等房屋权利信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资金账号,购房特别提示及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等其他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应公示的内容,以及用于本项目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
根据规定,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期应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现)售审批手续时,应将现场公示信息的电子照片,连同预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公示形式及内容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查看。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暂缓办理预(现)售审批手续。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中未在现场进行公示信息的,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标示误导购房者的,公示内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济南市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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