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7月10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员工递交辞呈,副经理同意并签字。但此后,公司却以员工辞职后一直未上班,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在开出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书上还写明,因违纪解除。此举给职工重新求职带来困难,并引发一起罕见的因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不实评价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正常辞职却被指违纪 2001年1月,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职工徐恺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4天后,徐恺将工作移交给宝冶公司。当日,副经理杨华兴同意了徐恺的辞职申请。此后,徐恺就一直未到公司上班。
2001年5月,宝冶公司以徐恺辞职后一直未上班,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在开出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书上写明,因违纪解除,于2001年5月30日退工。宝冶公司将退工通知单其中一联给了宝山月浦镇劳动服务所,但未将该通知单交给徐恺。
重新求职受阻的徐恺将宝冶公司诉至法院,称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并对自己重新就业、求职造成影响,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宝冶公司的做法缺乏依据,侵犯了徐恺的名誉权,最后判决宝冶公司将退工原因予以更正并向徐恺书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经济损失。
【精案评析】
经理签字视为认同 一审判决后,宝冶公司不服上诉,并称徐恺的辞职申请应向劳动人事部门提出,而且公司两次发函通知其来办理有关手续,但其一直未来办理。二审法院认为,徐恺递交辞职报告并移交了工作,副经理杨华兴也签字同意,应视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杨兴华是否有权决定其辞职申请是宝冶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而且杨兴华也未要求徐恺去其他职能部门办理辞职事宜。因此,宝冶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宝冶公司的退工单对徐恺作了负面评价,该退工单交至劳动服务所后,在求职市场上可能被不特定的第三方用工单位知悉,客观上降低了对徐恺的社会评价,因此,宝冶公司具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而且存在过错。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赔偿范围是从2001年开始计算,但是有据可证的工作机会丧失只有一次,所以法院据此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作者: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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