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始进行的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1979年以来我国依法进行的第10次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第9次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将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涉及县级政权2000多个、乡级政权3万多个,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又一次重要实践。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积极参加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请其就正在开展的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系统讲解。
此次选举与往届有何不同? 答: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次选举法修改的突出特点和主要精神,可概括为“实行一个相同”、“体现三个平等”。新一轮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应当严格按照修改后的选举法进行。“实行一个相同”,就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三个平等”包括:一是人人平等;二是地区平等;三是民族平等。
谁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答:在我国,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如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答: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提名推荐方式有两种: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本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答:县乡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县乡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汇总后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如何介绍代表候选人? 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要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具体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推荐者向选民介绍。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答:我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举县乡人大代表,可以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具体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为了保证选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何进行投票? 选举结果如何确认和公布? 答:认定选举是否有效有两个标准:一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二是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在有效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代表。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未选出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也要实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不重新协商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按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进行排列时,应包括在原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外由另选他人而获得较多选票的人。另行选举后,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流动人口怎样参选? 答:选举委员会要采取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人口参选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在户口所在地参选。如果在选举期间不能回户口所在地,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二是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选,但需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
如何查处破坏选举行为? 答: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当选无效。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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