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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溃坝系列案首批案件今天继续庭审(图)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7月12日12:46
紫金矿业溃坝系列案首批案件今天继续庭审

  人民网信宜7月12日电(吴冰、杨洪波)7月12日,轰动一时的紫金矿业溃坝事件引发的系列赔偿案,继续在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理。7月11日首次公开开庭集中审理的5宗生命权纠纷案,标志着这起涉案数量2499件、涉案标的3.4亿元的系列诉讼案正式拉开序幕。

  2010年9月21日,受台风“凡亚比”带来的罕见特大暴雨影响,茂名市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以下简称“尾矿库”)发生溃坝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茂名市、信宜市房产局房屋鉴定所核定,房屋全倒户523户、受损户815户,特别是以钱排镇双合村、达垌村为代表的下游村庄损失惨重,共有22人在灾难中丧生;受溃坝影响,下游流域范围内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农田、农作物等严重损毁。

  为了追讨“尾矿库”溃坝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信宜市人民政府、该市钱排镇灾民、当地单位企业陆续向信宜法院提起诉讼。截至发稿时止,信宜法院已经受理系列案件2499件,诉请标的金额共3.4亿多元。其中信宜市政府作为原告起诉的赔偿案件1宗,诉请标的1950万元;灾民作为原告起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宗,诉请标的1167万元;其余的均为灾民及单位企业作为原告起诉的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诉请标的超过3个亿。

  当日开庭的5件生命权纠纷案,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均是死者家属,被告是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称,因“尾矿库”溃坝,致其家属死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后经原告申请,2011年2月28日,法院依法追加了“尾矿库”的设计、监理、安全验收、施工单位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长春黄金设计院工程建设监理部、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个单位为被告。3月16日和21日,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两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信宜法院依法驳回。两被告不服,向茂名中院提出上诉,茂名中院于4月27日终审裁定驳回。2011年6月20日,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确定于7月11日开庭审理。

  据信宜法院介绍,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合议庭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对这5件案件进行合并开庭审理。5件案件的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7个被告的9个委托代理人以及鉴定人参加了当日庭审。

  此次开庭社会关注度较高。在信宜市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灾民代表、媒体记者到现场旁听。记者了解到,此次开庭信宜法院使用了一个能够容纳60多个旁听席的法庭,法庭走廊和过道上还加了不少座位。

  五名遇难人成秀球、邓显英、何其娇、张萍萍、刘泽谟的家属以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向信宜法院提出,要求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7名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扶养费合计分别为580799.5至920609.1元不等,5件案件诉讼标的一共3264639.81元。

  信宜紫金矿业公司和宝源公司认为:广东“9.21”调查组调查结果不是鉴定结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尾矿库”溃坝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且尾矿库坝的用途仅限于拦截矿渣,不属于防洪设施,完全符合验收达标要求;同时认为原告亲属的遇难,尚不能证明完全与尾矿库溃坝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对遇难家属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没有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表示了异议。

  紫金矿业集团认为,紫金集团不是溃坝的责任人,本不应对事件承担责任。只是因为紫金集团公司是信宜紫金的股东,才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原告对紫金矿业集团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指出,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公司在财产、人员、业务等方面都没有混同的情况,不适用法人人格否定的规定。由于答辩人是在开庭前才收到被答辩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补充证据,这涉及到很多财务账册的调查情况,所以请求法院允许答辩人请求二次举证的举证期限,以真正查明事实。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则认为,中国瑞林的行为符合行业规范,作为设计单位,中国瑞林没有过错,公司不应该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巨大损失在法律上属于多因多果,其中天灾也是法律上发生的损害的不可抗力的巨大作用,是本案的主要原因;原告提交的银岩锡矿的调查报告和9.21专家报告,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和认定案件事实。

  庭审中,原被告方围绕“信宜宝源、长春设计、北京国信作为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应当追加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尾矿库”溃坝与受害人受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广东“9.21”调查组调查报告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紫金集团公司与信宜紫金公司的财产等各方面是否混同,责任如何分配,集团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各被告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原告的损失计算标准问题,能否以相同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提出是否有依据”等五个方面展开了质证。

  此案当日经过长达8个多小时的审理,已经完成了部分庭审程序,7月12日继续审理。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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