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超”不与足协断绝关系
本报讯(记者王巍) 中超商标被两名天津市民注册,并且获得批准,为此,中国足协将批准商标注册的商评委诉至法院。今天上午,一中院判决支持了中国足协的请求,撤销了商评委对中超商标的核准注册。
周氏兄弟称,申请注册商标是在2002年,迄今已9年,当时是取了“中兴、超能”的简称,计划做含有酒精的酒类或是饮料。
中国足协起诉称,该协会早在2001年1月13日就着手创办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简称“中超”),但天津市民周军周辉弟兄于2002年11月恶意抢注了包括“中超”以及欧洲五大联赛名称的商标。
足协认为,恶意抢注行为对公众造成了严重混淆和误导,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对此,商评委答辩时表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足协在第三人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酒类产品上使用“中超”或与之近似的商标,故不能认定第三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作为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中超”自其概念诞生之日起,就承继了甲A联赛在公众中的巨大影响力,相关公众已在“中超”与中国足球协会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中超商标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
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尚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