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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施行 小偷入室盗窃分文未获即被抓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彭宁莉 江真 赵慧
2011年07月22日11:41

  在原来的刑法中,要满足盗窃罪的条件,其盗窃数额必须达到1000元以上。也就是说,数额达不到起点标准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容易放纵犯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该修正案加重了对盗窃罪的刑罚,即只要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这4种情况,均可在无数额要求的情况下追究盗窃者刑事责任。7月18日,扶绥人刘某成为南宁市因入室盗窃未遂而被批捕的第一人。该修正案施行近3个月来,成效如何?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1

  入室盗窃分文未获即被抓

  案件回放:

  6月11日上午9时许,扶绥县新宁镇人刘某,在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街上花4元钱买了一把木工凿,用一张广告宣传纸包起来放在裤子口袋,然后窜到江西镇政府大院内寻找盗窃目标。

  不久,刘某走到该大院后面的一栋居民楼3楼,敲了几下右边住户的门后,发现无人来开门。刘某判断屋内没人,便掏出木工凿将门撬开。刘某走进屋才两三步,一中年男子便从卧室里走了出来,对刘某大声喝道:“进我屋干什么?”刘某一看,吓得转身就跑,身后男子紧追不舍,还喝令刘某“站住!”

  刘某跑出门口冲下楼梯才几步,便被屋主追上并抓获,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刘某带回。曾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刘某称:“我没工作,以前也盗窃过多次,有经验,就想着再去盗窃找点钱用,没想到这次一分钱没偷着也会被处理。”

  处理结果:7月18日,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所谓“入户盗窃”,是指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刘某撬门入户盗窃,一分钱没偷到还被抓个现行,这在以往只会面临治安处罚。如要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须盗窃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户盗窃3次。但此次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表示,入户盗窃不仅有可能造成群众的经济损失,且还有可能引发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其它性质的犯罪,因此加大对入户盗窃的打击力度十分必要。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定罪门槛的降低,无疑对遏制犯罪、提高人们安全感起到一定作用。

  2

  扒窃6.5元也要受刑事处罚

  案件回放:

  吸毒男子梁某因没有钱买毒品,携带匕首和镊子实施扒窃,被南宁市巡警支队二大队便衣警察当场抓获。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虽然只偷到了6.5元,也要面临刑事处罚。6月24日,南宁市巡警支队对梁某执行逮捕。

  6月18日,吸毒人员梁某为寻找毒资,携带从地摊上偷来的匕首和镊子,到南宁市明秀路东三里菜市内寻找作案目标。不久,梁某盯上了一个在地摊上买玩具的男子,他轻轻走上前,掏出镊子迅速将该男子口袋里的钱夹出。到手后梁某迅速瞟了一眼,发现竟只偷到了5元、1元及5角面额的人民币各一张,加起来不过6.5元。

  就在梁某离开现场10多米后,正在附近巡查的南宁市巡警支队便衣警察将其查获,并从梁某身上当场搜出作案用的匕首和镊子,以及刚刚得手的现金6.5元钱。

  当得知自己要受到刑事处罚后,梁某怎么也想不通,他说:“我以为即使扒窃被抓,最多也就是治安拘留几天,可这次偷了10块钱都不到,怎么就要被判刑?”

  处理结果:目前,嫌疑人梁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警方执行逮捕。

  警方说法:

  据了解,所谓扒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南宁市巡警支队二大队中队长覃汉权表示:“扒窃的特点有几个,即通常数额不大、赃物较易转移,而以前刑法又规定盗窃数额须到达1000元才能追究盗窃者的刑事责任,这让我们在取证、处理时常感觉到困难。加上实施扒窃的犯罪嫌疑人常常是惯犯、累犯,主观恶意大,由于数额不到起点标准无法打击的话,容易放纵犯罪。”

  覃汉权说:“如今《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不仅明确将扒窃列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且没有了数额方面的限制,只要嫌疑人实施了扒窃行为,不论窃得财物多少,都可构成犯罪。因此在梁某的这起个案中,他完全符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3

  成功处理为何不易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加大了对盗窃犯罪行为的打击,但公安机关在依法处理盗窃分子的时候,仍旧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难点。一些执法人员甚至发出了“能成功处理一次实属不易”的感叹。这又是为什么呢?

  南宁市巡警支队一民警告诉记者,对于“多次盗窃”这一项罪状,警方就常常因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而无法以“多次盗窃”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他表示,这里的多次盗窃,是指3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而且已经判过刑或是处理过的不包括在内。因此,这3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就是指尚没有被发现的盗窃行为。

  民警说:“在我们抓获的小偷里,可以说大多为惯犯、累犯,但为什么至今没有以‘多次盗窃’成功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子呢?其中主要原因,是许多小偷被抓后,虽然供认了自己的多次盗窃行为,但当我们去找受害人取证时,却往往发现很多受害人根本没有报案。事隔多日,又没有报案记录,要找到受害人十分困难。如此一来,无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小偷的‘多次盗窃’,自然无法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警方呼吁广大群众,如果万一被盗,千万不要因怕麻烦或是因被盗财物数额不大,而放弃报案,否则就是在无形中放纵了犯罪分子。

  相关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江真 赵慧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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