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七种行为征信机构责任人最高可追究刑责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7月22日17:27
  新华网北京7月22日电(记者陈菲、王宇)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征信机构如果存在非法获取信息等七种行为,最高将可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采集本条例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

  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因严重过失泄露信息;

  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拒绝、阻碍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作者:陈菲 王宇
(责任编辑:UN010)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