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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问责办法》 一年问责两次或将丢公职

来源:北京晨报
2011年07月23日00:56
  晨报讯(记者 王萍)受到问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若出现对检举人打击报复或一年内被问责两次,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昨天,市政府公布《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公布了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受问责的26类违规问题。本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现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等共计26类违规行为,都将被行政问责。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取消当年年度相关的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26类违规问题,包括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征收征用款物;违法查封、扣押、没收、征收、征用财物;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

  办法还规定,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今后也可作为行政问责的线索。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种情形从重处理

  1、拒绝改正错误的;

  2、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的;

  3、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4、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

  5、在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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