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技校在校学生小刚(化名)酒后与宿管老师发生争执,并持刀将老师扎成重伤。事发前一天,他刚刚过完18岁生日。昨天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小刚的行为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小刚出生于1992年10月6日,事发时在房山某技校读书。2010年10月7日晚9点30分左右,小刚酒后返回宿舍时,被宿舍管理办公室一名男老师发现喝了酒。老师在对其进行批评时,双方争执中,小刚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老师胸部、肋部猛扎数刀,随后逃跑。当晚11点左右,小刚又返回学校投案自首。
据小刚称,事发前,他在校外喝了七八瓶啤酒。回到学校后怕被记外出不归扣分,便去找宿管老师报到。宿管老师闻到他身上的酒味后,严厉地批评了他,还动手打了他一下。借着酒劲儿,小刚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闭着眼乱扎。直到看见老师倒地,鲜血横流时,他才意识到出大事了,于是逃跑。
经鉴定,被扎伤老师右侧第六、七前肋骨折,右侧血气胸,右侧肺叶、右侧胸壁弧形愈合伤口长达16厘米,已属重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被告人的年龄从生日的第二天起计算。由于小刚行凶当日是其生日的第二天,恰好进入了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