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公诉人指出,刘大孬虽然自动投案,但庭审过程中百般抵赖,避重就轻,一直面带微笑,没有丝毫悔罪表情,“不能认定为自首”。
辩护律师则反驳,刘大孬似笑非笑的面孔,是从小就有的,在律师会见时他也是这样,这并不是蔑视法庭,“他就是这样一张善良的面孔。”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金明大 | 河南郑州报道
2011年7月7日,备受关注的郑州拆迁撞人案(本刊曾连续报道)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源于一年前的一场“拆迁命案”。2010年6月1日,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南刘庄村遭遇多部门联合强拆,村民刘大孬驾驶货车撞倒拆迁工作人员,造成四人死亡,多人受伤。当天下午,刘大孬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中,检方指控刘大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辩方律师则认为其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庭审持续约两个半小时,最后没有当庭宣判。
是过失还是故意
当天参加旁听的,不仅有原被告双方亲属、相关单位代表,还有南刘庄及附近多个村庄的几百名村民。
刘大孬的儿子刘太江告诉《瞭望东方周刊》,除了南刘庄村民,附近多个村庄的村民都自发前来旁听,“佛岗、大王庄、小王庄、刘南岗和十八里河的都来了,有好几百人。”
开庭前,一位南刘庄村民情绪激动地向本刊记者表示,刘大孬是他们村里的“英雄”,他是为了村民的利益才走到这一步的,他的案子今天开庭了,大家都来听听,“也是一种声援”。
不过,由于没有拿到足够的旁听证,大多数村民还是被挡在了法庭外面。
庭审从上午9时30分开始。起诉书指控,2010年6月1日早上8时许,刘大孬因对南刘庄村拆迁不满,驾驶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停在村南头一路口,阻拦拆迁工作人员进村,在拆迁工作人员劝说村民及刘大孬离开现场的过程中,刘大孬驾车向南冲向人群,后左转弯向东行驶后又掉头,向西再次冲向人群,先后撞倒七人。
随后,刘大孬又驾车冲向村委会欲撞村干部,在村支书躲闪开后,将一辆停放于路边的小轿车撞坏,逃离现场。当天下午16时许,刘大孬到郑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巡逻二大队投案。
检方认为,刘大孬在公共场合驾车“随意冲撞”,造成多人死伤,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身穿305号黄色囚衣的刘大孬当庭表示“有异议”。
刘大孬称,当时,他拒绝下车,有两个民警拉其车门拉不开,他听到有人说“把车锁砸了给他拉出来”,就驾车离开,开动时,车前没人,左边有人。并且,刘大孬否认第二次撞人,也没有“欲撞村干部”。
刘大孬的辩护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在庭审中表示,起诉书对于刘大孬的行为定性错误,“其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客观方面均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即交通肇事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王才亮称,刘大孬发动汽车是因受到拆迁工作人员的言语威胁和拍砸车门,他害怕自己被抓下车进行处罚甚至被殴打,在急于逃走的心理状态下,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严重后果,“自始至终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
投案算不算自首
在法庭质证阶段,关于讯问笔录的采信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对于刘大孬的第二份讯问笔录,辩护律师王才亮认为不应采信,因为这是“非法羁押期间所做”。
拘留通知书副本显示,刘大孬于2010年6月2日2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而第二份讯问笔录的讯问时间却为2010年6月2日20时15分至2010年6月2日22时22分,地点为管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讯问室,属于“非法羁押、非法讯问”。
公诉人回应,立案、审批到采取强制措施,需要一个过程,并不是说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侦查机关就不能对其讯问。
另外,王才亮表示,案卷中凡是管城公安分局所做的刘大孬的讯问笔录,建议法庭都不予采信,因为管城公安分局参与了2010年6月1日的非法拆迁,作为办案单位,本应当主动回避的。
对此,公诉人回答,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说,在某一个辖区发生了案件,由于辖区公安机关参与了某些行动,而不能由该辖区公安机关进行管辖、侦查。因此,辩护人的提议,根本不能成立。
关于刘大孬是否构成“自首”,控辩双方同样争辩激烈。
庭审中,公诉人指出,刘大孬虽然自动投案,但庭审过程中百般抵赖,避重就轻,一直面带微笑,没有丝毫悔罪表情,“不能认定为自首”。
辩护律师则反驳,刘大孬似笑非笑的面孔,是从小就有的,在律师会见时他也是这样,这并不是蔑视法庭,“他就是这样一张善良的面孔。”
庭审过程中,旁听席数次响起掌声,导致庭审多次短暂中断,法警出面维持秩序才得以平息。
其中,据称是受害人家属的一位妇女,两次站起来指责刘大孬及其辩护律师,引发旁听村民的不满,现场出现骚动,进而响起掌声。
之后,辩护律师发言期间,觉得“说得好”的村民自发热烈鼓掌。同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受害人家属也集体报以掌声。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多名原告向刘大孬索赔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超过了150万元。鉴于刘大孬没有可供执行赔偿的财产,审判长宣布“不予调解”。
刘大孬表示,自己一直靠给人打工拉货为生,没有什么财产,“会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中午12时左右,庭审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是“未批先拆”吗
庭审结束后,南刘庄村民告诉本刊记者,引发本次“拆迁命案”的南刘庄搬迁,其实属于“未批先拆”。
南刘庄拆迁之初,发给村民的《搬迁通告》上写的是“南刘庄城中村改造”,但落款却是一家汽车产业园建设指挥部。
“这次南刘庄搬迁,到底是以城中村改造立项的,还是以汽车产业园立项的?”村民们都疑惑不解。
不过,刘大孬的儿子刘太江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查询得知,相关项目没有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亦未被郑州市发改委立项批复。
2011年3月24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回复刘太江,郑州市管城区某汽车产业园和南刘庄村城中村改造“目前尚未到我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月28日,郑州市发改委答复刘太江,经核实,郑州市发改委未对南刘庄村城中村改造进行过项目立项批复等。
郑州市发改委同时答复,郑州市管城区这家汽车产业园属市级专业园区,并非具体项目,所以我单位并没有关于此方面的立项批复文件。
“并且,我们村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是今年3月份才被国务院批的,但他们去年5月份就开始拆迁了。”刘太江告诉本刊记者,他们是“未批先拆”。
2011年3月23日,河南省政府下发文件,批复“郑州市实施201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其中就包括南刘庄村48.7746公顷(约合731.619亩)土地。4月8日,郑州市政府宣布对上述地块予以征收。
“这是第四次占我们村的地了。”南刘庄一位村民告诉本刊记者。
第一次是1992年,当时是郑州一钢把占用南刘庄村的土地转给某公司;第二次是1998年,这家公司扩厂,占了南刘庄200多亩地;第三次是2003年,同样是扩厂,占了200多亩。现在是第四次,“这次占完了,南刘庄‘彻底沦陷’了。”
安置房“有没有影儿”
7月14日,《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再次来到南刘庄。
这里的房子已全部拆除,荒草丛生,残砖堆积,尘土纷飞,垃圾遍地⋯⋯整个村庄变成了一片废墟。
村民告诉本刊记者,撞人事件发生以后,村里的拆迁工作暂停了两个月,村干部给村民做工作。
之后,村里继续拆房,到农历腊月底就全部拆除完毕了。但是,拆完之后,并没有施工,一直停滞至今,“听说是他们手续不全,没有图纸。”
一年来,村民们都签了协议,领取了补偿金和过渡费,在周边村庄租住,相对平安无事。但是,唯一困扰他们的,依然是悬而未决的安置房问题。
关于安置房,2010年4月27日,管城区政府曾经发布通告,称安置地点位于“郑州齐辉摩配物流港所在区域”,南刘庄村干部也答应村民“摩配城不搬,南刘庄不拆”,并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写明,安置房交房期限为“多层住宅18个月,高层住宅30个月”。
然而,一年多过去了,南刘庄已经全部拆除,齐辉摩配物流港依然在正常营业,毫无搬迁迹象。眼看18个月就要到了,安置房“影儿都没有”,村民们为此疑虑重重。
两个月前,有村民到十八里河镇政府询问安置房的事,被告知“正在协调中”。
63岁的村民刘小三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拆房之前,村干部答应把村里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安置,在村西南角建一排简易房安置他们。
后来,村里房子都拆了,村干部却“不提这个事了”,老人们至今分住在镇养老院和老乡政府大院内。
79岁的南刘庄老生产队长和广瑞也向本刊记者证实,老人们都住在镇养老院和老乡政府大院,村民安置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血拆”为何至今未被问责
7月7日的庭审中,随着起诉书的宣读、刘大孬的陈述和辩护律师的辩护,2010年6月1日那场“血拆”在庭审现场情景浮现,如在眼前。
本次拆迁撞人事件,造成四人死亡,二人重伤,五人轻伤,“既有即将退休的老民警,也有花季女孩”。
十几名受害者,有的失去生命,有的终身瘫痪,有的遭受伤痛,事件更给十几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悲伤和痛苦。
而肇事者刘大孬,不仅自己面临牢狱之灾,其家庭也因此蒙上了厚厚的阴影。
刘大孬的儿子刘太江告诉本刊记者,事发以后,原本为人打工的他,不得不辞去工作,专心处理家事、照顾家人。一年多来,他自学了许多法律知识,为父亲的案子奔波,而他母亲的精神病又加重了。
不仅如此,2010年11月2日下午,南刘庄再次发生拆迁流血事件,村民刘金友和儿子刘石磊在看护自家房屋被拆时遭到工作人员的殴打。其中,刘金友腰椎骨折、轻微脑震荡,儿子刘石磊则内脏受损、吐血昏迷。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2010年6月1日的拆迁行动,有包括管城区政府、管城区执法局、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管城区房管局、管城区陇海办事处、管城区巡防管理办公室、管城区农业经济委员会、十八里河镇政府各部门以及南刘庄村委会等在内的,总数超过四百人的拆迁执法工作队伍参与。
辩护人表示,如果没有如此巨大的违法行政强拆行动,就不会形成当日案发的犯罪环境;没有如此庞大的行政执法压力,刘大孬就不会因恐惧而慌不择路,酿成如此大祸;如果没有行政命令的执行,那些鲜活的受害人也不会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消逝枯萎。
辩护人最后指出,该村庄被强拆后一年多,尚未取得合法手续,村民的安置尚无着落,而2010年6月1日的违法拆迁活动,至今也没有被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