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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公司声称《财经》侵权 当庭出示23份证据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7月27日03:30

  23份证据 李嘉诚公司称《财经》侵权

  证明非被告所指“郭京毅案”行贿人;该案第二次庭前证据交换;被告方申请调取相关判决

  “因郭京毅案 李嘉诚公司诉《财经》”追踪

  本报讯 (记者陈博)李嘉诚旗下两公司及李嘉诚好友周凯旋,认为被《财经》杂志影射成原商务部官员郭京毅案件中的行贿者,以报道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财经》杂志、财经网及和讯在线信息公司(本报曾连续报道)。

  昨日,原被告在法院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三原告提供了23份证据,证明不是“行贿者”。

  被告方申请调取受贿人口供。

  原告方索赔400余万

  3原告分别是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实业)、和记黄埔有限公司(简称和记黄埔)和周凯旋个人。

  他们起诉缘起2010年《财经》杂志一篇题为《新贵之盟》的报道,文中写道“周凯旋为感谢邓湛在长江实业相关项目审批中的帮助,给了一笔共50万元的咨询费”,由张玉栋等人分配。

  3原告要求被告分别赔偿两公司和周凯旋60.3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

  被告称文章引自判决

  昨日下午,接到开庭传票的原被告双方来到朝阳法院,却被告知为第二次庭前证据交换。法官解释称,传票上写“开庭”是书记员没和法官沟通清楚所致。

  3原告方提供了23份证据。其中,长江实业、和记黄埔称,他们申请设立公司,并聘请张玉栋为负责人的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2005年,申请获得商务部的批准,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美元的服务费。这笔钱是张玉栋及其工作团队的应得报酬,非行贿款。

  《财经》的代理律师浦志强否认侵权,称报道引述法院公开判决,并申请法庭调取张玉栋等人的口供及判决书。

  浦志强介绍,法庭初定8月12日组织第三次证据交换,届时将由被告方举证。

  背景

  向郭京毅行贿获刑6年

  2010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6年间,张玉栋在担任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期间,为获得代理项目或其代理的项目能够顺利获得审批,多次请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原副司长邓湛,条约法律司原副司长、巡视员郭京毅予以帮助,并先后以交付购房款、购车款、装修费等方式,向邓湛行贿共计179万余元、向郭京毅行贿共计78万余元。因行贿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另外,郭京毅因受贿845万余元,被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商务部外资管理司原副司长邓湛,因涉嫌受贿222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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