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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枪外表杀伤力逼近真枪 犯罪上升需修法规制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7月27日08:54

  案件调查

  本报记者 范传贵

  本报通讯员 张胜利 郭艺辉

  调查起因:河南一农民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在新密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调查发现:各种类型的仿真枪不断出现,其外表与杀伤力也越来越接近真枪,使用仿真枪进行犯罪也呈现上升趋势

  调查结论:一些新型仿真枪已经在枪支管理法的管制之外,现行枪支管理法亟待修改完善

  “出售单发手狗,左轮双动式,气体直接压入弹壳发射,跟真狗弹一样……”这样的广告在普通人看来往往摸不着头脑,但喜欢枪支的“内行人”河南农民张冬伟不仅深通其意,还做起了有关“狗”的买卖。

  这里的“狗”在军事迷眼中,指的就是“枪”。张冬伟因喜欢枪支,先后花了4000多元从郑州一不法商贩处购买了7支仿真气枪和仿真电动枪,其中5支用于贩卖。今日,张冬伟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在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张东伟坠入法网的背后,源于网络贩售仿真枪交易猖獗。

  然而,由于网络交易的隐秘性,办案机关往往抓得到买方却抓不到卖方,面临定罪难等困境。此外,现行枪支管理法多年未修,许多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仍被排除在管制之外,而入罪门槛过高等因素也困扰着具体的司法操作。鉴于此,有专家建议,应尽快启动对枪支管理法的修订。

  卖三支“狗”赚了1800余元

  47岁的张冬伟酷爱枪支。2010年下半年,他在新密市北环路开办了一家户外运动俱乐部,结识了许多和他有着共同爱好的“枪友”。这个精明的弃农从商者从中看到了“仿真枪”的巨大商机。然而,想找一个进货渠道,却让他颇费脑筋。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一天,张冬伟在网络上浏览新闻时,一个偶然弹出的网页窗口引起了他的注意这是一则非法销售仿真枪的广告,张冬伟仔细浏览后,终于找到了一条进货渠道。

  他循着广告中的提示,坐了一个小时车来到了郑州小商品批发市场,并找到了他的“贵人”市场中一个销售玩具的小摊贩老板。老板听说来意后从自己开的网店上调出了仿真枪图片,由张冬伟挑选。选中后,店老板让张径直回家,通过物流将仿真枪送到他的店铺中。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冬伟在郑州市小商品城内,通过以上所述小贩购买了7支高仿真枪(均通过网上购买、物流发货)。其中4支高仿真手枪、3支高仿真长枪(一支高仿真AK步枪,两支高仿真M16步枪)。收到货后,张冬伟将一支进价1200多元的高仿真AK步枪,以1500多元卖给孙某、一支进价1300多元的高仿真M16步枪以2000元钱卖给靳某,另一支进价800多元的高仿真M16步枪,则被其以1600元钱左右的价格卖出。

  卖了3支“狗”,张冬伟足足赚了1800余元。他还留下一支高仿真M16步枪、一支高仿真手枪供自己玩耍。

  但这桩一举两得的买卖不久就为他招来了牢狱之灾。2011年5月,张冬伟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冬伟买卖、储存的几支高仿真枪具有“杀伤力”,均可列为真正的枪支。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枪支弹药是国家明令禁止私人买卖的危险物品,任何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犯罪嫌疑人张冬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向他人贩卖具有杀伤力枪支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

  网络贩枪暗语致侦查难定罪难

  张冬伟祸起贪念,然而让其行为真正得以实现的,正是网络。《法制日报》记者调查了解到,尽管对于枪支贩售的管制重重,但大量不法商贩还是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管制,网络贩售仿真枪的行为比比皆是。

  “出售单发手狗,左轮双动式,气体直接压入弹壳发射,跟真狗弹一样……”这样的广告在网络上随处可见。记者发现,为了规避管制,仿真枪在销售时被冠以多种代号,例如“狗”、“鸡”等,或者将型号、类型加到名称中,如“德国586左轮气手狗”等等。

  在某“狩猎联盟”的网站上,记者看到多条隐晦的贩枪广告,其中一条写道,“022地区出海豹1911尸体一个,两个弹夹含弹嘴摔断,其他部件全部完好,原装未改,算上狗里的三个飞机头(一个金属),一个上弹卡子,有想要的加我企鹅”,从交易地区到联系方式均采用了复杂难懂的代号。

  据记者查证,目前市面上出售的仿真枪品种繁多,有用电池的,有充二氧化碳的。低档的仿真枪网上售价略低,一般在四五百元到2000元之间;一些高档“仿真狗”基本靠进口,价格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一般人不熟悉渠道很难买到。

  新密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仿真枪的买方通常在网络上留下自己的手机号、QQ号或MSN号,公布自己需要的枪支型号,对对方的真实身份一般不做核实。只要交易谈妥,卖方通过物流发货,买方通过网上银行付款。

  这样的交易模式不仅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定罪上,也让司法机关面临重重困境。“按照法律规定,网上贩枪如果依法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最关键的证据之一就是同时找到买方和卖方。但由于买卖双方都在网上交易,要同时找到双方难度很大。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在网上购买了仿真枪,但由于找不到卖主,也无法按照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只能按照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而后罪的量刑明显轻于前罪。”新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魏春霞告诉记者。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非法买卖枪支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非法持有枪支的,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仿真枪对人体有较大威胁,且外观逼真,一旦在犯罪过程中使用,对受害人和实施抓捕的公安民警都将造成严重伤害。”魏春霞说,“不管持有仿真枪是否界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网上贩枪对购买者没有限制,可能会落入不法分子之手,留下社会隐患,这是一个事实。”

  专家呼吁尽快修改枪支管理法

  非法买卖枪支罪,买卖的应该是真的枪支。张冬伟贩卖的是“仿真枪”,为什么会被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

  记者了解到,我国目前的仿真枪分为单发式手枪、半自动手枪、全自动气动枪、全自动电动枪、手拉旋转机步枪、一次发射多发子弹的霰弹枪六大类别。仿真枪吸引人的地方就是“仿真”二字,它不但是仿制真枪的外型,从长到短,各式各样;它同样仿制真枪的原理,半自动、全自动、手动、霰弹效果等等。

  张冬伟一案中被缴获的枪支,有部分使用的是玻璃子弹,初始速度最快的能达到每秒98米,这相当于真正枪支的三分之一,经警方鉴定,具有杀伤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解释:“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犯罪嫌疑人张冬伟所贩卖的虽然是仿真枪支,与真枪存在区别,但其仍具备动力和杀伤力两个特征,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向记者解释。

  据陈松坡介绍,目前,各种类型的仿真枪不断出现,其外表与杀伤力也越来越接近真枪,使用仿真枪进行犯罪也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只要仿真枪符合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的特征,即应该认定其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而不能将仿真枪一概排除在枪支之外,以防止大批仿真枪流入社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进一步指出,现行的枪支管理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对体育竞技用枪、麻醉枪和民用猎枪等进行规制,至今未曾修改。各种新型仿真枪的出现,有些已经在枪支管理法的管制之外,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研究修改完善枪支管理法,使那些有枪支之实、无枪支之名的“仿真枪”得到管制。

  张建成认为,还应该严格非法买卖枪支与非法持有枪支的定罪标准。可以将现有司法解释中对于“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才认定有罪,严格为“一支”就足以认定,以相对较低的刑罚门槛将其纳入到刑法范畴之内,增大网上贩枪的犯罪成本。

  本报新密7月26日电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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