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大调研组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调研报告称:“建议省政府书面报告国务院,推迟云南全面推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时间。”
该调研报告认为,云南全面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时间不成熟,条件不具备。目前,离中央规定的“全面推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时间(2012年)越来越近,建议省政府书面报告国务院,请求允许云南推迟全面推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时间。
据悉,中央从2005年开始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之后又提出,“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2009年,云南省决定选取镇雄、宣威、腾冲三个人口大县,作为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并于2010年实施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
2011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就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县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并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提交了调研报告。
该调研报告认为,云南省的省情特殊,全面推开“省直管县”面临困难。云南省的16个州市中,有8个民族自治州,按照中央“只在民族自治州之外的地方推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的精神,会导致云南省两套财政体制和财政政策并行,难免出现因财政体制和政策不同,带来地区间不公平竞争问题,从而制约我省地区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
其次,云南省共辖100多个县,所辖县市个数列全国第三、西部第一。省直管县后,省级财政的管理半径将大为延长,管理幅度大规模拓宽,管理难度剧增,管理效率可能下降,将影响省级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经济规划效果。
目前该调研报告正在审议中。 省检:预防职务犯罪一年一报告 审计厅一年一度向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这已形成制度。省检察院也将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7月25日,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向省人大常委会作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透露了上述消息。
王田海在报告中说:“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防工作的重要举措。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准确把握发展趋势,深刻剖析犯罪成因、特点和规律以及职权行使和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现实可行、具体实在的防治对策,每年向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交一份高质量的报告。”
王田海介绍,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4880件、521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24亿元。
下一步要把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向纵深推进。按照最高检的要求,年内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全国联网。省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云南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处置办法》。通过该办法,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工程建设招投标和集中采购资质审查的必经程序和准入依据。
王田海还建议,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各类干部培训的必修课。
部分口岸借口“天气炎热” 白天擅停报关5小时 “借口"气候炎热",上午11时至下午3时口岸不办理报关手续,影响企业通关。”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在视察我省口岸建设时,发现不只硬件建设存在缺陷,软件建设也存在不足。视察组建议,一是要加大口岸统筹规划和资金投入;二是加大社会监督,促进通关服务水平提升。
视察组发现,云南部分口岸软、硬件建设已落后于对方口岸建设。像河口、天保口岸,因越南对老街、清水河口岸给予了关税返还、加大中央财政投入、特殊用地优惠等系列扶持,越方的口岸获得迅速发展,导致近年来我方的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于越方,中方口岸地缘经济比较优势正逐步丧失,与越方口岸形成了“大国小口岸,小国大口岸”的态势。
视察组建议,适时修订完善口岸规划,同时,建议在每年安排口岸建设专项资金2.2亿元的基础上,省财政再逐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以保证口岸建设需要,全面提升口岸通关服务水平。
招投标禁止地方保护 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云南省招投标条例(草案)》明确,招投标禁止地方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写入了招投标条例草案中:“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投标人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条例草案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该草案还明确:“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
玉溪城市管理立法对接“昆玉一体化” 绿地不足要交“异地补绿代建费”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财经委表示,该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推进昆玉一体化,加快滇中发展。该条例草案突出了玉溪在滇中四城中生态宜居城市的定位,规定建设项目绿地不达标须缴“补绿费”,同时规定,玉溪城市餐饮服务不得经营草乌、附片。
据悉,滇中四城中,昆明作为省会城市,楚雄作为民族自治州,都享有立法权,曲靖也已于2004年通过省人大制定出台了《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目前只有玉溪尚未就城市管理立法。
玉溪城市管理条例草案明确,“城市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保障公众在城市管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条例草案强调了玉溪作为“滇中休闲宜居生态城市”的特点,明确规定:“达不到绿化用地指标的项目,应按照住建部门的规定实行同城异地绿化。确实无法实施的,应缴纳异地补绿代建费。”针对玉溪每年都有因食用草乌、附片致人死亡事件,规定餐饮服务不得烹制、经营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电动自行车,骑自行车不得载人,在城市道路上禁止追逐竞驶行为。(记者杨理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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