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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0倍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2011年07月29日03:1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烈士褒扬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此外,明确烈士评定标准,还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

  综合新华社电

  明确烈士评定标准和程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批烈情形、批烈机关等作了原则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烈士褒扬工作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迫切需要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褒扬工作的实际需要。

  根据新形势下烈士评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烈士褒扬条例》明确,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是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是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是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是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是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条例还对烈士评定工作的程序予以明确。根据条例,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三方面完善褒扬和抚恤待遇

  《烈士褒扬条例》从如下方面完善了褒扬和抚恤待遇:

  一是设立了统一标准的烈士褒扬金制度。《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没有规定这一制度。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二是统一了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标准。实践中关于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做法是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无工资收入的参照军队排职少尉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不仅标准偏低,而且标准不统一,烈士遗属抚恤待遇差距过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标准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工资,无工资收入的,按照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调整后的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因烈士生前工资的不同而略有差别。

  三是规范了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现行条例对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实际做法是按照作战牺牲军人遗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鉴于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情况比较复杂,条例原则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烈士子女上学可优先录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现行条例对烈士遗属的优待没有作出规定,现行实际做法是参照对军人烈士遗属的优待执行。《烈士褒扬条例》在总结各地和有关行业优待烈士遗属经验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了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是规定了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三是规定了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四是规定了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是规定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六是规定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

  《烈士褒扬条例》还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针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了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

  二是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

  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五是规定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六是规定了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条例还对“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予以明确规定,并规定,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或者予以集中安葬。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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