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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成为维权证据 不缴个税遇到赔偿吃大亏

来源:新商报 作者:孙蓬娣
2011年07月29日08:29

  日前,中山区法院在同一天对两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因为两个案件原告截然相反的纳税意识,致使误工赔偿一项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其中一位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完税证明,法院依此判决他在伤后5个月的休治时间内,可以按照实际工资收入获得全额误工费3.5万多元。而另一位月薪过万的原告,因为拿不出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只能按照大连城镇人口平均工资标准获得误工赔偿。

  完税证明成维权证据

  2个判决出自同一天的同一家法院,巧的是2位原告也委托了同一位代理律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王金海说:“两个案件基本相似,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也划定清楚。争论的焦点就是各项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侯先生是远洋轮船上的厨师,去年10月12日,侯先生过马路时被车撞成右腿骨折,治疗后需要在家休养5个月。为获得民事赔偿,侯先生将肇事司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侯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法院认为侯先生对实际收入情况“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伤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是7035元。判决保险公司按侯先生的实际月收入,赔偿5个月的误工费3.5万多元。

  不缴个税吃了大亏

  有相似遭遇的李先生是位个体户老板,没有固定收入。去年4月在回家途中被撞成左脚踝骨折,经法医鉴定不构成伤残,需要休养2个月。

  虽然李先生自称自己月收入过万,但是因为从没有交纳过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他最近的平均收入状况。

  法院判决按照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18元作为标准,赔偿李先生的误工费。

  一份税收证明,成了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证据,而2人不同的纳税意识,也成为影响维权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8成被侵权人没有税收证明

  据王金海介绍,类似的人身损害赔偿委托代理,他每年基本要接收上百件,但是真正能够拿出完整的纳税证明书的,还不到二三十人。也就是说,8成以上的被侵权人没有良好的纳税意识。

  从今年9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将提高到3500元,并且第一级税率由5%下调到3%。月入3700元的上班族将退出个税行列,即使像李先生这种月收入过万元的,扣除“五险一金”,也只需要缴纳400多元的个税。王金海介绍:“虽然每月交个税,让人有点舍不得。但是一旦出现意外情况,个税证明将是维护自身民事权利的最可靠武器,不要贪小失大。”

  作者 孙蓬娣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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