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兰州7月29日电 (吴志东 杜金文)记者29日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特大贩毒案,根据三名被告人在此案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分别对其依法惩处。
酒泉市中级法院提供消息称,2010年6月,被告人马有苏、马么尼为牟利密谋贩卖毒品海洛因,并在甘肃省东乡县从毒贩手中购得毒品海洛因15克,携带至敦煌后将部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了吸毒人员胡某等人,剩余的毒品被马有苏、马么尼二人吸食。后被告人马么尼又将马洒力哈从金昌叫至敦煌,三被告人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由被告人马有苏前往甘肃省东乡县购得毒品海洛因110克,携带至敦煌市伙同马洒力哈向吸毒人员进行贩卖。
2010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马洒力哈在敦煌市华盛宾馆门前向吸毒人员张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07克;同日17时许,被告人马洒力哈再次在敦煌市华盛宾馆门前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7.88克。后公安民警又在马有苏、马洒力哈租住的敦煌市沙州镇东城巷9-2号院内的出租房里查获尚未贩卖的毒品海洛因72.55克。
该案经酒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洒力哈、马么尼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非法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有苏、马洒力哈、马么尼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应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依法惩处,遂做出下述判决。
判决被告人马有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洒力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么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电子秤两台,毒资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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