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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8-16”爆炸21人受处分 7名责任人被逮捕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7月30日02:13
  本报讯(记者张然)去年8月16日,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踪。昨天,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国务院近日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批复,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并责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华利公司董事长金朝相等7名事故责任人采取了依法逮捕的措施。给予21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给予乌马河区副区长、党委常委赵维强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乌马河区区长、党委副书记李光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乌马河区党委书记、人大主任李纯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伊春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马建路行政记过处分,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姜国钧行政记过处分。

  同时,吊销华利公司相关证照并处50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董事长金朝相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再担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撤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甲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并处罚款;责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伊春市政府及市长王爱文分别向黑龙江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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