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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定选民可以书面要求与代表候选人见面

作者:郭世锋
2011年07月30日04:03

  来源:济南日报

     本报7月29日讯(记者 郭世锋)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规定选民可以书面提出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要求。

  今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不仅明确了“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而且还规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别少的乡镇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别少的村一般也应有一名代表。

  根据实施细则,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以及是否已在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担任人大代表等基本情况。提供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要向选民通报。选民可以书面提出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要求。选举委员会根据要求,应当通过召开见面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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