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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严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者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7月31日18:58
  中广网济南7月31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8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根据《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各级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者将给予严惩。

  《办法》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应政府部门及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对重大以上等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终身禁止其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桂园
(责任编辑:UN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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