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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条例: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牺牲将可评烈士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8月01日04:14
  《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今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 (记者崔清新)从8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一批法律法规。包括针对军人、军队的《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打击非法使用军车牌号等犯罪的司法解释及填补我国施工现场消防技术规范空白的条例和规范集邮市场的管理办法。

  国务院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评定的具体标准。包括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等情形。

  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评定。条例还明确了烈士评定工作的程序。

  修改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现役军人死亡批准为烈士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等六种情形。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烈士、因公牺牲、残疾等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标准和抚恤优待条件。

  作者:崔清新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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