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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随意排放石油废弃物最高罚10万元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8月01日16:49
  新华网沈阳8月1日电(记者范春生)在7月29日结束的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案)》,其中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存在随意排放、掩埋或焚烧落地油泥和其他废弃物现象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记者了解,辽宁省石油资源丰富,区域内的辽河油田曾为我国第三大油田,上世纪70年代辽河油田投产后,全省原油产量直线上升,到1995年达到1500万吨,为历史最高。目前这个省的原油年均开采量始终保持在1000万吨以上,作为国家重要石油化工基地,辽宁的原油消费量一直处在平稳增长状态,随意排放石油废弃物的行为也较常见。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案)》规定,石油勘探开发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不得开工作业。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物理勘探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作业。

  据悉,《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案)》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作者:范春生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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