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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醋意大发结伙斗殴 造成一人死亡获刑7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8月01日23:30
  中新网重庆8月1日电(许世雄)重庆市巫山县一在读高中男生遇见别人跟女同学说话,醋意大发,进而演变成双方结伙打斗,致一人死亡。日前,重庆市巫山县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贾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经审理查明,17岁的贾林系巫山县某中学在校学生。2009年11月23日晚10时许,1被告人贾林在回寝室的途中遇见同学马某正在跟女生冯某说话,就对马说:“不要骚扰她!”不一会儿,跟马一起的几个人把贾林围住,冯某怕出事,将贾林拉走。

  11月24日上午10时许,当贾林得知马带着很多人在找他,为防不测,于当天下午13时许去神女市场某门市购买了弹簧刀。25日下午6点多,当贾林再次得知马某要打他,便在晚自习结束前,找到同学陈某、黄某等7人,要求他们晚上陪自己回寝室。晚自习结束后,贾林与陈某、黄某等12人一起走回男生寝室,在学生超市门口遇见马某、曹某等人,马等人立即上前质问贾林并说去校外解决问题。

  当双方走到学校后门外的公路时,马某一边的人将贾林的手捉住开始对其拳打脚踢。贾林抱头冲出人群,随后抽出携带的弹簧刀拿在手上,当曹某举起木棒打向贾时,贾林用左手一挡,右手持弹簧刀顺势向曹某的胸部捅去,曹后退几步倒地,双方停止了打斗。曹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案发后,贾林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主动投案系自首和被告人使用弹簧刀对受害人实施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但因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被害人有较大的过错,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遂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作出如前述判决。完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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