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哪能想到政策会变化这么快啊?勾特/漫画 |
无力支付五成首付成被告
2010年4月15日,杜先生以72.8万元的价格将位于罗湖区人民南路海丰苑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小姐。李小姐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去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双方约定在5月20日前支付房屋买卖首期款。没想到两天后,国家出台“限贷令”政策,业主购买第二套房产的最低首付提高到50%,利率提高10%。
这让已拥有一套房产的李小姐犯了难,因无力支付首期,致使其逾期未能支付首期款。杜先生以李小姐逾期不支付首期款的违约行为为由,起诉至罗湖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判决李小姐支付违约金2万元。
一审开庭时,李小姐辨称,由于国家出台房地产新政,所签订的合同属于预期购房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己没有能力也不可能按首付50%履行合同。她认为该合同属于情势变更,应依法予以解除,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杜先生和李小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李小姐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定金,并在2010年4月20日向银行提交住房按揭贷款申请。但同年4月17日国务院新出台了限贷令。因此李小姐欲取得贷款,必须补交首期款至购买价格的五成。
法院认为,在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此种情形下,李小姐必须自行筹款补足购房首期款、以及并非其信用不良等属于其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贷款的前提下,应认定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了合同的无法履行。据此,该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驳回杜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卖房者上诉二审开庭
杜先生不服罗湖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二审时,杜先生一方认为,保护守约方利益是《合同法》最基本的立法价值,不能将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转嫁给没有任何过错的自己。李小姐在订立合同时,完全有能力预见房贷政策变化可能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李小姐则坚持一审的观点,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李小姐一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宣布将择期对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记者 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