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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实行个人缴费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1年08月02日16:14

  本报讯 (记者 鲁哲)记者昨天从市医保局网站获悉,本市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这份“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明确参保对象为: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其同步调整。2011年为每人每年80元。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纳入居民医保,其政府补助按原标准核拨至居民医保基金统筹使用;普通门急诊保障按原规定执行。

  保障待遇则为

  ● 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其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 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1. 大学生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院校按不低于90%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2. 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其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从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

(责任编辑:UN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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