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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新房失火欲告开发商 因楼内无消防器材(图)

2011年08月04日00:06
邓先生的新房被烧得面目全非
邓先生的新房被烧得面目全非


  失火时楼盘内没有消防器材 律师称开发商应担责

  业主新房失火欲告开发商

  来源:《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雷鸿涛 实习生 程浩 文/图

  如果不出意外,湖南长沙幸福里楼盘二期业主邓先生,会在今年10月结婚并入住新房。但是,7月25日晚的一场大火,把邓先生的美好愿望吞噬得一干二净,仅剩下新房中满地的“火疙瘩”,邓先生损失达26万元。

  在灭火过程中,装修工人发现楼盘中的消防设施如同虚设:消防窗内没有配备水枪和消防水带,甚至没有灭火器。因此,邓先生多次找楼盘开发商——长沙星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不料对方却玩起了“躲猫猫”。无奈的邓先生只好准备用法律武器状告开发商。

  一场火灾烧掉26万元

  7月29日,《法制周报》记者来到了邓先生的新房。(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位于18楼的新房,如今已是“惨不忍睹”。

  “原来,这边墙上装入了一块荷花图案的浮雕,花了一万余元。”邓先生指着一块乌黑的墙面说,“地上的瓷砖都是380元一块,屋内的4台中央空调全烧毁了”。他初步统计,这场大火让他损失了近26万元。

  事后,在火灾现场的装修工人何师傅认为:“如果当时18楼有水,损失完全可以控制在两万元左右”。据当时在场的装修师傅回忆,25日晚上7时40分左右,3个装修师傅准备去吃饭。何师傅将门关好后,3人离开了18楼。

  晚上8时50分左右,3人才回到18楼。刚走出电梯,何师傅就发现邓先生的1803号房内有浓烟冒出,3人赶紧打开门查看情况。因为房间内正在装修,堆满了木材和墙砖。何师傅发现客厅内的锯木灰上有火苗,整个房间已是浓烟密布,3人开始灭火,同时联系了业主和消防队。曹师傅马上跑到楼层的消防设施窗前,打开了窗门,“当时我就傻了眼,消防窗内没有配备水枪和消防水带。”而何师傅试图扭开消防栓,希望用水灭火,但“消防栓咕噜了几声,也没见到有水冲出来”。3人见火势越来越大,既没有灭火器,也没有其他消防设备,他们只好下楼避难。当晚10时左右,消防队到来后,火势才得到控制。

  当邓先生赶到现场时,精心装修的婚房已被烧得面目全非。“今年5月底交房,端午节前后我就开始装修了,用的都是最好的材料。事发前,只有3间卧室没有完成吊顶,装修已完成90%。”

  开发商玩起“躲猫猫”

  “住在幸福里,活在痛苦里。”邓先生如此感叹。“要是当时18楼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齐全,损失完全可以控制到最小。”针对事发时,楼层的消防设施是否配备到位的问题,7月29日,记者陪同邓先生来到了该楼盘的物业公司——长沙永佳物业管理处。

  邓先生出示了此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与永佳物业的苏姓负责人当面进行对质:第五条中明确提出“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隐患方案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器材齐全、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月25日,18楼的消防窗里是否有消防水带、水枪和灭火器?”邓先生质问道。(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苏先生表示并不知情。事实上,小区内众多业主反映,在火灾发生后,各楼层才开始装上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7月29日上午,发生事故的103栋楼的消防水带和水枪才装上去。

  29日上午9时,邓先生见到了在21楼安装消防水带的两位工作人员刘平和李小卫,刘平表示,他们是物业派过来的,消防水带和水枪要求在这天安装。

  当邓先生向苏某质问消防设施的配备问题时,苏先生辩解道:“各个楼层都有装修队在进行装修,我们担心会被装修队盗走,才将消防设备收起来了。”

  保安队的邓某说:“消防方面的工作,目前开发商并没有移交到我们这里,至少没有书面移交。”

  业主邓先生马上向该楼盘的售楼部主管提出要和开发商见面。他称,房屋失火后,开发商就迟迟不露面,让他感觉“很寒心”。

  7月29日下午,记者陪同邓先生前往他交付房款的某写字楼,邓先生认为开发商应该就在此办公,但这里已经是另一家公司的办公地点,作为开发商的长沙星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知所踪。

  律师称开发商应担责

  事实上,记者调查后发现,长沙市有不少楼盘虽获得了消防验收,却并没有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

  近日,《法制周报》记者还接到了景江雅苑业主的投诉:该楼盘2010年就已经交付使用,楼盘也通过了消防验收。但直到今年7月,小区内还看不到灭火器。有业主表示,灭火器都没有配备的楼盘是怎样通过消防验收的?景江雅苑的开发商——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相关负责人周先生对记者解释,之所以未安灭火器,一方面缘于消防验收是“备案制”,消防部门只是抽查;另一方面,交房时入住的业主很少,开发商担心消防器材被盗。(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针对这类现象说,根据新《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国务院和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谈到邓先生的遭遇,刘军指出,开发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就交房,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邓先生也告诉记者,目前,他正在等待消防部门的鉴定。一旦确定起火原因后,他就会状告开发商,讨一个说法。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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