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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钱“累死”牌友 法院判赌伴无责需补偿两万元

来源:南方农村报
2011年08月04日02:37

  韶关法院认为赌伴虽无过错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南方农村报讯 酒桌上醉死人,同桌酒友要赔钱,赌桌上“累死”人,同桌赌友是否也要赔钱呢?8月1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终审宣判了这么一宗案件。判决朱某国、何某志分别补偿2万元给同桌赌钱而“累死”的苏某生的亲属。

  2010年7月31日下午,何某志的朋友“矮仔”要何某志约几个朋友赌钱,何某志就联系了同村的苏某生和朱某国。当晚18时30分,苏某生与朱某国、何某志一起在“矮仔”租住的房屋内吃晚饭。20时许,“矮仔”等四人开始用扑克牌以打“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并轮流做庄。23时许,苏某生输了近2万元人民币后,神情出现异常,意识不清醒,接着不醒人事晕倒在地。何某志等人拦截出租车将苏某生送往粤北人民医院急诊科,并为苏某生交纳了500元治疗费。粤北人民医院的医生经诊断,发现苏某生的瞳孔散大,心跳呼吸已停止,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无效,宣告苏某生死亡。

  根据司法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排除苏某生机械性窒息死亡和中毒的可能。此后,苏某生的亲属多次要求朱某国、何某志赔偿,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苏某生的亲属向武江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国、何某志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约20万元。(“矮仔”的身份、住址不详,无法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苏某生明知赌博是违法行为仍然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因心机梗塞造成死亡,其死亡是源于自身疾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虽然朱某国、何某志对苏某生的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但与其共同赌博行为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确定朱某国、何某志分别补偿2万元给苏某生的亲属。

  一审法院宣判后,苏某生的亲属不服,向韶关市中级院提出上诉。韶关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汪次安)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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