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买房人需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2.《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住宅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原件、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4.卖房人的相关情况。
二,调查走访,核实情况
受理申请后,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对买房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卖房人
买了房,户口却进不去,因为前房主的户口赖着不走;明明已离婚,但因为没有房前妻无法将户口迁走,被迫与前夫户口簿“捆绑”在一起,非常尴尬……为了有效解决此类纠纷和尴尬,南京市公安局近期创新推出了“社区托管户”,将包括上述情形在内的一些特殊的户籍难题,经过一定程序将其“托管”在一个单独的户中,既方便了相关人员自由迁出,也不影响别人的合法权益。
快报记者 田雪亭
三个案例很典型!
案例1
买了二手房户口进不去
今年4月,眼看着小孩越来越大,为了上个好学校,张小姐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高价购买了一套学区房,想把孩子的户口迁进来方便读书。6月初,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办好了,她就忙着准备迁户口,可到派出所一打听,麻烦了,有个胡先生的户口还在这套房子里。按相关规定,张小姐和小孩的户口要迁进来,胡先生的户口必须先主动迁出。张小姐立即联系中介公司的经纪人。经纪人也糊涂了,这套房子的房主原本是刘先生,现在怎么成了胡先生?经纪人说,为避免房屋买卖中发生户口纠纷,在签订合同时,经纪人还专门向原房主刘先生核实过,刘先生一家的户口都不在这个房子里。于是,经纪人赶紧联系上了刘先生。刘先生一听想起来了,原来这个房子是五年前他从胡先生手上买来的。因为当时对户口问题没想这么多,而且他买房是用来投资的,结果就把这个事情给疏忽了。等到自己卖房时,他只知道自己户口不在里面,哪想到原房主胡先生的户口竟然还在。
张小姐听后急得满头大汗,强烈要求经纪人帮着联系胡先生。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胡先生原来的电话号码早已不用,怎么办?无奈之下,经纪人求助派出所。民警核实后,通过内部途径,找到了胡先生原来的单位,几次联系后又意外得知,胡先生早在几年前就出国了,根本联系不上。
“胡先生不主动迁走,张小姐的户口就进不了这个房子,这是规定。”民警耐心给张小姐解释后,也只能继续联系胡先生,希望胡先生早点回到南京将户口迁出。
市民张先生去年在奥体看中了一套房子,一时冲动下决定将自己的房子卖了买新房。但他没想到,等到自己的房子顺利出手后,房价却不断上涨,结果等到今天也没能买到房。与此同时,另外一个问题也开始出现,原本与买自己房子的人约定好的,自己的户口在原房中存放半年,如今半年已过,新房主不断催促其尽快迁走,但自己没房子,户口怎么迁?迁到哪?
与张先生类似,市民苏先生,尽管在出售原有房屋后已经顺利买到了自己的新房,但因为新房是期房,两年后才能交接,这也就意味着,至少在两年内,他没法办理房产证,而没有房产证,他的户口就无法迁到新房,“直接的结果,就是我的户口没处迁,只能待在原来的老房子里。这对买我房子的人不公平,违约金我也承受不了。”
想迁迁不走,又架不住新房主的催促,结果原房主孙女士就此“人间蒸发”,更换了手机号码,更换了工作单位,成了另外一家单位派驻外地市场的经理,“一年到头难得出现在南京,我被人家当成了‘老赖’。”孙女士自己也颇感尴尬,但她也没有办法,已经去派出所跑了不知道多少趟了,但是,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没有自己的住房,户口就无法迁出。
卖了房子户口没处去
案例2
离婚了户口迁哪儿去
最尴尬的还是刘女士。八年前,刘女士与丈夫朱先生结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一套房屋,住进了新房,户口也顺理成章迁进了新房。但因为生活习惯和对家庭关系的处理意见不同,两人争执不断,还常常动手。最终,刘女士选择了离婚。离婚后,刘女士搬出了原来的房子自己租房住。原以为此后两人再无瓜葛。但没想到,一次单位安排其出国,在办理出国手续时,需要提供户口簿,这个时候,刘女士才想起来,自己的户口还和前夫的在一起。怎么办?她只好硬着头皮找到前夫,借来了户口簿,办理完手续。当时,面对户口簿上的“丈夫”“妻子”的字眼,李女士浑身不舒服,凭着离婚证明,她来到派出所,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彻底脱离前夫的“控制”。
“你要迁到哪里?”民警问。刘女士一愣,决定迁到自己的租住地。但民警否定了刘女士的想法,按照户口政策规定,出租房屋无法迁入租房者的户口。民警提醒刘女士,除非她自己重新购置一套住房,将户口迁入新房;或者再婚后将户口迁入丈夫户头上。否则,其户口只能暂放在前夫处。当然,民警凭着刘女士的离婚证,对户口簿进行了修改,将“丈夫”和“妻子”等字眼去处,刘女士与朱先生成了“非亲属关系”。
朱先生也同样觉得尴尬。首先,刘女士动辄会来找他要户口簿办理各类手续,这让他很不舒服。最关键的是,朱先生离婚后已经再婚,并准备把妻子的户口迁进来,“如果迁进来,岂不是前妻现妻的户口都在户口簿上!”
户口纠纷很尴尬!
法院难受理,判决难执行
“因为前房主不愿意迁走户口,后面的房主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前房主迁走户口的情况,难以受理。”记者就此向南京数个法院审理房产纠纷的专业法官咨询,法官表示,这样的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也无明确的诉讼理由,通常情况下,法院很难受理,“除非是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法官表示,就算是明确约定,法院也只能是按照合同违约受理,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将户口迁出。“但如果原房主不迁出,法院的判决,最终也成了难以执行的空文。”法官表示,户口问题在中国非常特殊,它不是悬浮的空气,必须有落地的房屋作为“根基”,因此,失去了房屋,户口就没有意义,按照这一规律,前房主如果没有房屋,就算法院判决其要配合迁走,但他能迁到哪里?
“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采用两种方式规避这种风险。一种是在房屋交易完成前,前房主将户口迁走,确认迁走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另外一种,就是在买卖协议中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比如超过一定期限后,如果前房主还不迁走户口,每超过一天补偿新房主100元,以经济处罚的方式来逼迫前房主迁走户口。”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海军表示,此类涉及户口的房产纠纷很多,为了交易的方便,他们都是这样建议买卖双方,通过这两种方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对于此类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他们也多是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或者通过经济压力迫使一方让步,以保持双方沟通良好,“千万不能激化双方,否则,一旦一方拒不迁出,那就很麻烦了。”
新政解决大难题!
无处迁的户口可进社区托管户
户口难以迁移的纠纷,每天都会发生。这一全国性问题,引起了南京警方的高度重视。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针对市民遇到的问题,组织专家多次调研论证,在征求多方面意见后,出台了社区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并结合房地产交易的实际情况,推出了《关于加强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市民遇到的棘手问题进行破解。
“我们以社区为单位,在每个社区居委会成立一个社区托管户。”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有了这个“托管户”,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原本无处可迁的户口,就可以暂时存放在这个“托管户”中,从原有户口中迁出。
该负责人举了一个例子。比如针对离婚夫妻,作为离异的一方,如果没有独立的房子可以迁走户口,就可以在提供必要手续和申请后,经警方核查后,将其户口迁入社区托管户,避免了原夫妻户口只能放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尴尬。而对于购置期房的市民,也可以顺利从原有房屋中迁出,落进托管户。“这种方式,尤其对于那些‘老赖’更有作用。”警方表示,此前,因为各种原因,一旦前户主无法找到,户口迁移就成了最大的难题。但现在,根据新户主的申请,在其提供必要资料经警方审核后,警方会与前户主联系劝其迁走,如果联系不上或者其拒绝迁出,警方便可以予以告知,经一定时间后可将其户口从原房屋中迁至托管户。原住户可随时申请,将临时托管在托管户中的户口迁走,“托管户口不收取一分钱费用。”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现代快报8月3日B19版上便出现了这样一则《公告》,公告中,警方告知原户主,因为房屋权属发生变更,要求其在15天内,自行将户口迁至合法住所。如果拒不迁走,警方将根据社区托管的规定,将其户口迁入托管户。据悉,此类公告在南京尚属首次刊登,也是警方托管户管理的一个尝试。
具体操作还需摸索!
买期房的市民开不到无房证明
“说句实话,做这项工作,我们是有压力的。”警方一位人士表示,面对这一全国性的问题,南京警方敢于“吃螃蟹”,是因为,他们想从实际情况出发,做点实事,“但是,做实事也有风险,会加大民警的工作量,也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麻烦。”该人士表示,此前,按照全国有关户籍的管理规定,出现这种户口的尴尬后,民警可以直接建议双方去法院诉讼,“但是,实际上,法院的诉讼还是不能根本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在一起又一起的此类事件发生后,警方开始反思,开始寻找问题所在,这才有了这个社区托管户的雏形。”
作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尝试者”,南京警方表示,在如何具体操作这件事情时,他们仍然在摸索。这位人士举例说,比如,公告的发布,到底是以派出所的名义发布,还是以涉及到的当事人的名义发布,目前还在摸索中。而在警方审核的条件中,也有一项需要房产局出具“无房证明”,但按照现有的规定,买了期房的市民,拿不到这个“无房证明”,但户口却因为无法办理房产证而不能迁入期房,这就造成了这部分市民很尴尬。警方表示,此项工作才刚刚开始,问题肯定少不了,也希望市民多加谅解,并给予警方支招,大家一起努力将这项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