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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未交面试费失录取资格 指招考部门未尽义务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维
2011年08月05日10:04

  一位刚刚参加了2011年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考生,在取得笔试第一、面试第二的成绩后,被“视为自行放弃面试”,失去了这次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机会。而原因仅仅是未缴45元面试费。

  考生:招考部门未尽提醒义务

  “我已经通过了公共笔试和专业考试,并获得了面试资格。”韩启平(化名)8月4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笔试第一的成绩让他以为离自己的梦想已是咫尺之遥。

  的确,在此之后,他不仅通过了笔试后的资格复审,而且被通知了面试。面试也非常顺利,“面试结束后当场亮分,并在写有成绩的单子上签了字。我的成绩仅次于一名比我高一分的考生。”

  但是,韩启平并未等来想象中的结果。他的面试成绩没有公布在面试成绩系统中。用人单位电话通知他,由于未缴纳《报考须知》中要求的面试费45元,已被取消资格。

  《报考须知》第七条规定:通过资格证书原件验证的考生在6月8日8:00至6月10日16:00登录报名缴费网址缴纳面试考务费45元,下载打印《面试准考证》。“我的确是没有注意到。”对于自己的失误,韩启平懊悔不已,但他同时认为,招考部门也未尽到提醒义务。“对进入面试的人员不发面试通知单,不讲注意事项,也没有在考试系统首页发布滚动窗口提示要按时缴费。而目前其他省份的类似考试要么是面试当天现场缴费,要么是面试不收费。”

  他认为,仅仅因为没有按时缴费,就被天津市人事考试中心“视为”放弃面试,而且不允许补缴,这对考生来说太不公平了。而作为一名外地考生,他为参加这次考试显然付出了更多代价。

  招考部门:考生应当自负其责

  记者致电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一位马姓工作人员表示,考生未缴面试费用丧失资格的不止一例。《报考须知》中已有明确规定,招考部门已尽到提醒义务,考生应自负未遵守《报考须知》规定的后果。

  对于记者“为何在考生未按照要求缴费后却仍能参加面试并在成绩单上签字”的疑问,该名工作人员解释道:按照规定,考生缴费后才有面试准考证从而参加面试,但有些用人单位在资格复审时把笔试准考证和面试准考证弄混了,才造成未缴费的考生也参加了面试。已经对这些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他们也已做出了检查。

  专家:未缴费属于可补救瑕疵

  “考生自己是有过错的,但既然已走完了所有程序,而未缴费只能算是程序上的一个小小瑕疵,就不应该因此剥夺他的资格。”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敬波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她认为,行政法讲究利益衡量,只要该考生满足实体上的所有条件,而程序上的小小瑕疵又是可以补救的,考虑到考生就业是大的利益,就应该通过补缴面试费解决这一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的杨伟东教授则指出,既然考生不缴费就要承担丧失资格这样严重的后果,那么,招考单位的提醒义务也该更为严格和负责地履行,绝对不是仅在最初的《报考须知》中提及就算尽职了。而有关单位也未把好关,让未缴费的也参加了面试并给了成绩,这相当于已认定了其资格。即使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让这一事情发生的,基于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后果不该由考生来承担。“除非考生在资格审查时弄虚作假,工作人员当时没发现。”

  杨伟东进一步分析认为,天津人事考试的制度安排是欠缺合理性的,45元不多,相信不会有考生会因为45元就放弃考试,未缴纳45元面试费并非录取的关键因素。因此就让考生自动丧失资格,是对考生过于严重的惩罚,“与考试的初衷更是不吻合的”。

  本报记者 张维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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