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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通宵聚饮花季少女豪饮后身亡 众人纷纷推责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杨建林 覃永静
2011年08月05日11:52
  广西新闻网 记者 杨建林 通讯员 覃永静

  少女阿香和几名工友通宵喝酒。次日清晨,众人却发现她死在他人家中,原因为酒精中毒。阿香的父母将那几名工友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责任。昨日,记者从鹿寨县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令几名工友向阿香的父母补偿4.3万元。目前,几名被告均服判不上诉,并逐步开始履行责任。

  工友通宵聚饮 少女香消玉殒

  法院审理查明,15岁的阿香和工友阿忠、阿能、阿年、阿玲和阿芬都在鹿寨县某企业打工。2010年6月8日晚9时,阿忠和阿香等人一起到阿能家喝酒。其间,阿年掏出50元给阿玲、阿芬和阿香这3名女工友,去买米酒及一些饮料、食品。

  在阿能家,6人以男、女各3人分成两拨,用扑克牌以赌“牛牛”(注:一种游戏)的方式娱乐。众人一直喝到次日零时,将3瓶米酒喝完。考虑到在阿能家继续喝酒会影响邻居,大家商议后决定到阿忠家继续喝。此时,阿玲、阿年在阿能家顺手又拿了约1.5公斤米酒,阿年还给阿忠10元去买酒,而阿忠自己添了6元又买了3瓶米酒和一包蜡烛。阿忠还拿来两杯自家泡的杨梅酒招待工友,大家仍以上述方式喝酒。

  一个多小时后,阿年喝醉,阿忠仍与阿香玩翻牌比大小的游戏喝酒,一直喝到凌晨2时。随后,阿忠安排阿芬等人在自家睡觉,他与阿香在一间房。听见阿香刚睡时说酒话,阿忠便与阿香发生关系。此后,阿香几次呕吐,阿忠用毛巾帮她擦干净。

  次日上午,阿忠和部分工友去上班,阿忠的母亲到房间里找手机,发现阿香脸色惨白。当地卫生院接到报警赶来检查,证实阿香已死亡,随后有人报警。

  死者父母索赔 众人纷纷“推责”

  2010年8月,鹿寨县公安局作出法医尸检报告,认定阿香系因肺炎合并酒精中毒死亡。事发后,当地司法所曾召集各方调解,几名当事工友分别交了2000元作为阿香的火化费。但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阿香的父母便向法院起诉,认为阿忠等人明知女儿未成年,却让她长时间大量饮酒;在知道女儿已经喝醉后又疏于照顾、救助,应当承担责任。

  阿忠辩称,阿香的父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让女儿辍学进厂工作,过早走向社会,养成酗酒等不良嗜好,因此阿香的父母应对阿香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阿忠还表示,他和阿香只是一般工友关系,并没有提议和招集聚会饮酒,也没有出资买酒,“我只是出场奉陪,饮酒过程中也没有对谁强行逼喝、灌酒等举动。”阿忠说,大家一起喝酒到深夜,他是考虑到企业已关门,住宿的工友无法回去才好心给工友留宿,并且借钱协助阿香的父母处理善后事宜,已经尽到人道主义义务。

  其他被告工友也解释说,大家一起喝酒,并没有“逼酒”的行为,不应该担责。

  法院分析案情 一审给出说法

  鹿寨县法院的法官指出,根据法医报告,阿香属于酒精中毒死亡,但案件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与阿香共同喝酒的几名工友是否承担责任,二是各被告之间如何承担责任。

  法官分析,首先,阿香未满16周岁,属未成年人,她的父母让她过早走向社会去上班,又与几名工友喝酒,其父母应对阿香的死亡承担监护不到位的责任。但是,几名被告工友中,有的已满18周岁属完全行为能力人,有的则年满16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应当知道过量饮酒会致人死亡,仍与阿香喝酒,没有尽到劝戒、照顾义务,此行为虽不直接导致阿香死亡,但为发生损害后果创造条件,共同喝酒人依法应当对阿香的死亡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其次,阿香在阿忠家酒精中毒死亡,阿忠在其他人不再喝酒的情况下仍继续与阿香翻牌赌喝酒,在阿香多次讲酒话、呕吐时,不但不送她就医,反而与她发生关系又共睡一床,直至阿香死亡多时也未发现。因此,阿忠应当对阿香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于是,法院根据共同喝酒人在整个喝酒过程中应履行的劝戒、照顾义务程度,酌情确定阿忠向阿香的父母补偿1.7万元;阿能、阿玲分别补偿7000元;阿芬、阿年则分别补偿6000元。

(责任编辑: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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