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晚报吉林市讯 公安部通缉、省公安厅督捕,为害一方十余载的犯罪嫌疑人李海峰在2006年落网。警方查明,李海峰利用垄断采沙场及经营殡仪馆的便利条件,敛财数百万元,伤害无辜群众近百人,此案系特大涉黑涉恶案件。2006年11月5日,李海峰涉黑犯罪团伙成员公捕大会在永吉县岔路河镇举行,23名团伙成员被公开批捕。据了解,李海峰涉黑涉恶团伙是吉林市近年来影响最大、当地百姓最为痛恨的涉黑团伙。2009年,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海峰死刑,并处罚金187万元,李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2日,吉林省高院以李海峰犯伤害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其死刑,昨日执行。
非法转包林地获“第一桶金” 1968年,李海峰出生在永吉县岔路河镇头道沟村,曾是永吉县星星哨水库的一名工人。该水库有一片抵押给银行的林地,贷款40多万元。1997年12月,李海峰通过对银行做工作,以承担星星哨水库灌区管理局在银行贷款45万元的方式,在未投入任何资金、未提供任何财产担保的情况下,承包该局287.4公顷人工林。
1998年6月,李海峰支付灌区管理局10万元后,将该人工林以90万元转包给他人,收到承包费53万元及一辆捷达牌轿车(款物合计60万元),并协议其余30万元承包费以偿还灌区管理局贷款形式支付。李海峰获取了43万元及一辆轿车,奠定了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
伤害无辜百姓 勒索钱财 1994年10月24日晚7时许,被害人李树先与李海峰在岔路河电影院门前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海峰持吉普车摇把将李树先打死。此后,李海峰的二姑父、永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员魏长柏等警察和检察员徇私枉法,使李海峰被轻判。
2005年7月,李海峰以闫某内弟砍伐二甲营山片的树为由,伙同他人将闫某内弟抓至李海峰家,对其殴打、威胁,索要钱款2万元。后来又恐吓闫某,使闫某神经功能紊乱。
2003年7月,李海峰为帮李兴涛垄断岔路河镇煤气罐灌气行业,打电话威胁零散业户,不让他们经营灌煤气业务。当李兴涛告知李海峰,孙某对其威胁未予理睬后,李海峰指令隋庆贵、齐景海等人,夜间蒙面持械打折孙某的腿,将孙某的妻子打伤。2005年9月,永吉县一拉溪镇居民郭某、王某自家扒炕,在本村西河沿挖沙子,犯罪嫌疑人宋延生倚仗李海峰的势力,以他们偷他沙场沙子为由,持铁锹将郭某胳膊砍成轻伤。
数罪并罚 昨被执行死刑 2009年1月2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永吉黑老大李海峰案共31名被告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李海峰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他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致2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他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致1人死亡、3人轻伤,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殴打被害人,应从重处罚;在诬告陷害犯罪中犯罪数额巨大;在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中造成170亩农田数年绝收,情节严重;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作为首要分子组织多人持械斗殴,致1人轻伤;盗伐林木犯罪数量特别巨大;滥伐林木犯罪数量巨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李海峰涉黑团伙共有涉黑案件54起,其中李海峰参与48起。在检察机关所提起的19项罪名当中,除强迫职工劳动罪外,其他18项罪名全部成立。
法官宣判,李海峰犯故意杀人罪,犯故意伤害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打击报复证人罪,犯聚众斗殴罪,犯非法拘禁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强迫交易罪,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犯盗伐林木罪,犯滥伐林木罪,犯盗窃罪,犯妨害作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犯串通投标罪,犯诬告陷害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87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海峰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报请最高法核准后下了最终判决。2011年8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伤害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李海峰死刑。昨日8时24分,经验明正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省高院判决对其执行死刑。(记者 赵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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