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真是论秒过日子,说不上啥时候没命。”8月2日下午,黑瘦、气喘的50岁山东籍农民工马纪行告诉记者,他在北京房山当了十年矿工,得了三期尘肺病,但是因为不了解煤矿和主管方的复杂关系,维权陷入“死胡同”。
10年中3年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算几年?
1995年,马纪行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的“北京市车厂煤矿”(下称煤矿)从事采矿工作,煤矿的主管单位是周口店资产经营公司(下称资产公司)。到2005年11月,他工作了十年。作为采矿队长,他经常“冲在前面”,肺部已累积大量煤尘。但他离开煤矿的时候没有体检,不知道自己是否患了尘肺病。
2006年11月,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注销,煤矿也被主管单位房山区周口店镇车厂农工商公司(下称农工商公司)向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清理债权债务。“农工商公司隶属于资产公司,2001年,由于改制,资产公司便把煤矿无偿转给了农工商公司主管。”8月4日,马纪行案的援助律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下称致诚中心)的王丹向记者表示,这一变化马纪行并不知情。
“破产清算的时候,我的不少工友都查出患有或轻或重的尘肺病。”马纪行说,当时他已离开煤矿一年,但是身体日渐衰弱,总是咳嗽、上不来气,上一层楼都要歇息几次。于是,他想检查一下自己是否也有尘肺病。
“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时候,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对煤矿等容易损害健康的行业,企业应该为职工安排体检。”王丹说。
但是,煤矿破产清算的时候,马纪行已离开煤矿一年。等马纪行想找单位体检时,却发现煤矿已被注销,他找到农工商公司,该公司认为,马纪行和煤矿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是1995年到1998年,而农工商公司2001年才接手的,和马纪行没有后续劳动合同,故而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也不能为他提供任何职工待遇。
“我和资产公司签过劳动合同,但是原件一直不在自己手中;农工商公司和资产公司是‘父子关系’,我和它应该也有劳动关系。”2007年12月,就是否存在10年的劳动关系,马纪行向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认为,马纪行只与煤矿有1995年至1998年3年的劳动关系。
马纪行不服,于2008年向房山区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法院审理时,马纪行提交的“煤矿采掘班组长”证书、工友证言等证据被采信。2008年11月,房山区法院判决认定:马纪行与煤矿之间存在10年劳动关系。
诉讼请求被驳回,维权又该向谁诉?
有了劳动关系的判决,马纪行心里有底了。他觉得,资产公司既是煤矿最初的主管单位,也是煤矿2001年之后的主管方农工商公司的主管单位,所以,在煤矿注销后,维权应该“追根溯源”,还是找资产公司。所以,在申请诊断职业病、工伤认定时,他的工作单位一栏都填上了资产公司。
2009年9月,马纪行被北京朝阳医院诊断为三期煤工尘肺病。同年12月,马纪行被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职业病三级伤残人员。
2010年5月19日,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马纪行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结论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中都认定其单位为资产公司,故而应该采信,裁决资产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社会保险金等共计9万余元,并按月支付1700多元的伤残津贴。
“我很高兴,觉得自己有救了。听说‘开胸验肺’的张海超在多次洗肺后,生命已经没有大碍,我也想洗肺。”马纪行说。
但马纪行的高兴没有超过两个月。资产公司很快向房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驳回马纪行履行仲裁裁决的全部请求。“庭审时,法官问我在资产公司工作过吗?有没有劳动合同?我说在煤矿工作,没有合同,就输了。”马纪行失望地表示,2010年7月15日,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同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马纪行的工伤认定结论,法庭没有采信,但是也没有明确表示其无效,这导致我们无法变更马纪行的工作单位、重新申请工伤认定,维权陷入困境。”8月4日,致诚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忧虑地表示:“马纪行和张海超是一样的,随时有生命危险。谁来救救他?”
人大代表认为“关联公司”导致维权更难
眼下,马纪行居住在房山区的一个村庄里,到周口店镇里当清洁工人,每天从早上8:00工作到下午4:30。“每月能赚1160元,只够生活,不敢看病。”马纪行说。
在业内人士看来,马纪行维权的最大障碍是主管单位易主、煤矿“注销”,以及注销时的管理单位农工商公司没有履行好破产清算时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
“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关联公司之间的复杂关系。”8月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致诚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该站调查发现,在农民工维权时,类似煤矿、资产公司、农工商公司这样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很容易转移公司利益,导致劳动者维权难。
佟丽华介绍,“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公司有两大损害。”佟丽华告诉记者,这种关系会导致劳动者无法与真正的用工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推卸责任,而关联公司的资质、经济状况都不明了,甚至已被注销,根本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二个损害是,工作年限“缩水”,劳动者明明连续工作多年,但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就被分割成不同单位之间的“几段”,即使连续工作10年以上,也无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一旦被辞退,经济补偿会大大减少。
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提醒:警惕4类“关联关系”
致诚中心律师王芳告诉记者,“关联企业”经常用四种方式混淆劳动关系、逃避责任:
“张冠李戴”,劳动者明明是在甲公司工作,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上盖的却是乙公司的印章。很多时候劳动合同只有一份,还被单位收起,这导致员工根本不清楚自己与谁签订了合同。如农民工李晓原本在恒信纸制品公司工作,但发生工伤后,老板与其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上盖的却是鼎盛创意广告公司的章,后来才查明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老板的妻子,而且该公司已被吊销。
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来混淆劳动关系。来自农村的女工刘爱淑告诉记者,她原本在一家水产公司打工,最初和它签合同,但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她被单位要求与水产公司有关联的一家公司签合同,而另外一家关联公司负责给她上保险,她的工资由水产公司已经注销的一个单位残留的账户发放。这给刘爱淑维权时的劳动关系认定带来极大困难。
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阻断劳动关系。农民工崔高隆认为自己1993年至2010年都在商城酒店工作。但在仲裁期间,该酒店却拿出了承包合同,声称酒店7年间曾先后承包给4家单位,崔高隆与酒店无关。后经律师查明,商城酒店与后3家承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人。
一套人马、几套牌子。如农民工宋文信案中,老板名下注册了两家公司,两个公司的法人、办公地等完全相同。宋文信受伤后确认劳动关系时,只要他申请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方就以乙公司做挡箭牌。这导致维权程序被拖延。
“如果涉及几家关联公司,难以确定劳动关系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几家公司连带承担。”王芳表示,因为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不可能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幕后操作,劳动关系不清晰是由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造成的,因此应由最后一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工作年限承担责任;或者由几家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建议,马纪行的工伤保险等待遇,可以由农工商公司负担,或者由农工商公司、资产公司连带负担。
除了“关联关系”之外,记者还从致诚中心了解到,实践中还有其他8种复杂劳动关系,近来常被用工方用以规避劳动责任:超市隐蔽用工;虚假劳务派遣;劳动者不知情时企业被承包经营;合同、保险分属不同单位;建筑行业包工头违法承包;被挂靠运输公司的私车雇佣;劳动关系、劳务雇佣关系难区分;通过公司注销或吊销改变劳动关系、切断劳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