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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阳政协主席情妇受贿案审结 张小华获刑11年

来源:大河网
2011年08月08日09:24

  原南阳市政协主席朱广平情妇张小华受贿案审结

  法院终审认定其“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罪名成立

  记者 刘新萍 通讯员 景永利

  本报新乡讯昨天,记者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本报曾报道过的、曾经担任过洛阳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后任南阳市政协主席的朱广平的情妇张小华受贿案,终审判决已下。法院驳回了张小华的上诉请求,并认定张小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钱财共计9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了解,张小华是朱广平的老师的女儿,比他小15岁,二人后来成了情人。张小华受贿案一审由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法官审理后查明,2003年至2007年,张小华多次与朱广平商量买房事宜。每次,朱广平都会找曾找自己办过事的洛阳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也都会给其提供大量购房款,其中涉及洛阳两套房子、北京一套房子。

  另查明,张小华向朱广平提出想让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向洛阳新区推销电器,朱广平分别授意洛阳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务员小区和高层次人才居住区项目工作人员,在上述3个工程项目的民用电器、电缆招标采购中优先让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其间,张某分3次送给张小华共计22万元人民币,张小华将该款据为己有。

  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小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钱财9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小华积极地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违法所得99万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张小华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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