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 实习生 庞黛林) 一辆几乎全新的电动车,只要不到1000元。遇到这种“好事”,你会如何选择?王女士虽然怀疑该车来路不正,却贪图便宜将车买下。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王女士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王女士在一家商场上班,上班太远不大方便,所以一直想买一辆电动车。去年7月上旬,王女士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城附近看中了一辆白色电动车,当时王女士觉得该车外观及性能都较好,而且更重要的是:对方只要价950元,而且卖车人并没有提供该车的手续。虽然王女士怀疑该车来历不明,但她还是决定买下来。结果刚骑了一个月,就在去年8月7日经过某宾馆时,被吴先生发现这辆电动车是他去年6月初在家中被盗的车,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1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为牟取利益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