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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逐步取消经济适用住房 扩大公共租赁住房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8月08日13:40
  人民网北京8月8日电(记者常红)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发布的《2011中国城市蓝皮书》指出,住房是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住房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我国应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

  蓝皮书指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经历了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阶段、住房保障发展滞后于住房市场阶段、住房保障较快发展阶段和“十二五”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高速发展阶段。

  蓝皮书认为,政府应当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贡的重要体现,是政府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当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城市低收入家庭仅通过市场无力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政府应承担起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责任,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来弥补市场失灵,以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蓝皮书指出,要尽快出台住房保障法、完善住房保障的配套法规。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需要法律保障。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公共住房政策法规。因此,应尽快出台住房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住房保障政策实施提供法律支持。

  此外,蓝皮书指出,应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

  逐步取消经济适用住房。1998年后经济适用住房为部分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但在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到效果的同时,也存在重建设、轻管理,对购买对象审查把关不严;对建设标准缺乏有效控制,户型面积偏大等问题。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体系要针对保障对象收入水平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逐步取消现行经济适用住房,保留廉租住房政策,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政策。

  分类确定保障水平,逐步扩大范围。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内,按照“以人定房”、“以人定租”的原则,以家庭总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人居住房面积等指标为依据,在政府主导的保障住房分配环节实施保障家庭的分类保障,确定不同的租金补贴或减免政策标准。

  “十二五”或更长时间要将农民工纳入到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中。住房保障是一项长期制度,因此要统筹考虑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规划。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将会有很大比例转变为城市常住人口,其中多为中低收入人群。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适当解决农民工的住房困难,使他们融入到城市中,成为城市的新居民。

  作者:常红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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