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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金座非法集资案二审宣判 两主犯依旧获死缓

来源:云南网 作者:杨之辉
2011年08月08日18:27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8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金座非法集资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包崇华、陈文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原审刑事判决。

  2011年5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金座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宣判:向21256人次非法吸纳资金共计484627420元的金座公司头目包崇华、陈文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43名被告则被判处1年零9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包崇华、陈文跃二人不服,以“原判定罪不准”由提出上诉。

  经省高院审理确认,2005年10月,上诉人包崇华在申请设立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时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工商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达500万元。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8月17日,上诉人包崇华伙同上诉人陈文跃及原审被告人崔晓红,以金座公司发展“三农”建设为幌子,编造事实和信息向社会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相诱,采用先到期集资款本息由后续集资款兑付的手段,通过设立在昆明的各个管理处,诱使不特定社会公众向金座公司“投资”。非法吸纳21256人次资金共计484,627,420元,其中仅有49,225,203.15元用于种植基地和日常支出,大部分资金被用于支付到期本利,支付“业绩”提成及被包崇华、陈文跃、崔晓红等人非法占有,未返还资金达301,862,300元。2009年7月,上诉人包崇华指使原审被告人崔晓红、包广雄,将金座公司应依法保存的部分合同和收款收据予以销毁,情节严重。

  据确认的事实,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包崇华、陈文跃虚构和夸大事实,共谋、策划并组织了向社会公众骗取资金的犯罪行为,在骗得资金后,将大量资金占为己有供个人支配或消费,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与已骗得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其二人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原判定罪准确,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定罪不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犯罪及犯罪后的表现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各被告人予以分别依法判处,所处刑罚与各人所犯罪行相当,各上诉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省高院介绍,省高院已于8月2日依法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851号刑事裁定书;同时,省高院于今日(8月8日)委托昆明中院对被告人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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