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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名誉侵权案三名被告提起管辖异议被驳回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8月08日19:59
范冰冰名誉侵权案三被告提起管辖异议被驳回

  中广网北京8月8日消息 (记者孙莹)范冰冰诉每日新报社、天津日报社等三被告名誉侵权案有了最新进展。北京朝阳法院主审法官凌巍今天(8日)接受中国之声记者孙莹独家专访,表示已经裁定驳回被告方的管辖异议。

  借用网络“被字句”的表达方式,范冰冰和王学圻(qí)“被结婚”“被私奔”“被同居”的报道出来后,两人陆续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法官今天表示王学圻诉成都晚报社侵犯名誉权的诉讼,已经发出了传票。

  范冰冰提起诉讼的重要依据是今年5月21日的一份《每日新报》,上面刊登的《范冰冰、王学圻想结婚了爸妈不同意,可能要私奔》的文章让她倍感愤怒,她的代理律师杨希光曾对媒体表示,此事影响太坏了。

  杨希光:100%的假新闻,而且影响太坏了,而且这个不仅涉及到一个人,是涉及到两个人,而且涉及到各自的家庭,各自的生活。要求他们立即把这个撤掉,消除影响,如果还是拖延或置之不理,我相信是很难让人满意的。

  范冰冰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案件还没开庭,被告方就提出了管辖异议。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凌巍介绍说:因为范冰冰这个案件一共有三个被告,每日新报社、天津日报社,和写报道的记者。他们认为这三个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天津市河西区,范冰冰所提供的经过公证的《每日新报》,也是发行在天津市的报纸,所以他们认为这个案件应该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认为北京朝阳法院没有管辖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凌巍:侵权行为地包括两种,一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一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时候,受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发生地。

  范冰冰向法院证明,自己2008年2月起一直居住在北京朝阳区。

  凌巍:法院根据这个小区的证明就可以认定朝阳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朝阳法院对这个案件是有管辖权的,所以裁定驳回了三被告的地域管辖异议。

  接到裁定后,被告方立即做出了反应。

  凌巍:现在被告也明确表示,他们要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要提出上诉,所以现在还没法开庭审理,得二中院出了结果之后,才可以进行实体的审理。

  如果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影响法院作出裁判的最主要依据是什么?凌巍法官介绍说。

  凌巍:他们所报道的事实有没有经过自己的核实,是不是真实的情况?这是法院首先要审理的一个内容。如果说他们报道的内容并不真实,而是杜撰的,又对原告社会评价造成了降低,那么就肯定是构成侵权了。

  凌法官同时阐明,如果媒体证明报道属实,则不构成侵权。此案第三被告,稿件的执笔人宋晓鹏对媒体的回答,成了案件结果的悬念。

  宋晓鹏:根据我有,但是现在我不说了。

  法官还介绍,如果双方对案件事实达成一致,赔偿数额有调解的可能。

  凌巍:被告方也跟我们表示了,愿意跟原告进行和解,但是暂时没有提出和解方案。有一个前提得是双方就事实部分达成了一致,比如报社认可我这个报道确实有不当的地方,有些地方没核实清楚,造成了一定的侵权。

  法官还证实,王学圻因《范冰冰、王学圻已同居两年》文章提起的索赔50万名誉权诉讼也进入了诉讼程序。

  凌巍:王学圻提起的诉讼被告是成都晚报社,寄了起诉书和传票了,还不知道有没有收到。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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