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 记者近日从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获悉,经省政府批准,省监察厅决定给予原楚雄州副州长吕琳麟行政开除处分。
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给予吕琳麟行政开除处分的批复》显示,吕琳麟在担任楚雄市副市长、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楚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禄丰县委书记、楚雄州副州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人民币434.5万元及价值7.2万元的贵重物品;在姚安县“7.09”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中失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人民币69万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吸食毒品、参与赌博。其行为严重违反政纪。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同意给予吕琳麟行政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