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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9月1日后实得工资按3500元免征额征税

来源:北京晨报
2011年08月09日07:36

  晨报讯(记者 孙春祥)按照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今年9月1日起,居民个人所得税将按照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征。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公布《国税总局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规定,只要是9月1日之后实际取得的工资,都按照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计征。

  国税总局在公告中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使用税法修正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之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公告字面意思,不管是什么时间的劳动所得,只要是“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在9月1日之后,免征额即应按照3500元计算。税务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王素荣对本报记者解释到,“实际所得”是指工资发放单位实际给员工发放工资的时间,一般员工的工资都是后发,所以8月份的工资或奖金在9月份发放,依然应该按照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去执行。

  除此之外,国税总局还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做出规定。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使用税法修正后的减除费用标准。

  答疑解惑

  7月份工资可否少缴个税?

  有网友在论坛中讨论,“是否我们7月份没发的工资到9月份再发就能避一些税呢?”

  对此,王素荣教授表示,“这样做是不可以的,一方面,税务部门有规定,公司代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都是一个固定日期,过了这个日期是要缴纳滞纳金的;另一方面,即使9月份再发放7、8两个月份的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也只能有一个3500元的费用扣除,两个月工资同时发放还会提高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并不能起到避税的效果,反而可能会增税。”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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