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曾莉、通讯员沈佳) 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联合下发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等费用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新规8月15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医保支付范围,由新农合基金或城镇医保基金支付7元,参合或参保人员个人负担3元。各地原已出台的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等减免规定继续执行,直接冲抵参保患者个人付费部分。
省物价局介绍,新的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是综合了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门诊统筹情况、服务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