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男子租赁公园与管理方频起纠纷 索赔500万(图)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2011年08月09日06:32
 
东湖公园
东湖公园

  2005年,通过招标,鹰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将该市东湖公园540亩的水陆场地发包给了当地人徐云龙经营,经营期限8年。但经营不到一年时间,双方冷战频频上演,互指对方违约。

  2009年1月19日,作为东湖公园发包方和管理方的城投公司经历体制改革,其债务关系与管理职能分别分流给了鹰潭市投融资集团公司和鹰潭市城管局。

  与此同时,接管东湖公园的鹰潭市城管局展开了一系列整治活动,首当其冲的便是徐云龙,他的一切经营设施因违规被迫停止,并遭遇拆除。

  今年5月,徐云龙将下达《关于限期搬迁的函》的鹰潭市城管局、园林管理处、城管支队三方告上法庭,称其涉嫌程序违法,并要求赔偿500余万元。  

  以每年45万的租金拍下经营权

  根据协议,通过招投标,城投公司将陆地面积345亩、水域面积195亩的该市东湖公园的场地经营权出租给徐云龙,徐云龙每年的场地经营租金为45万元

  5月15日,徐云龙向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称鹰潭市城管局的执法行为涉嫌违法。

  这一行动是在鹰潭市城管局园林管理处下发《关于限期搬迁的函》后的第12天,也是徐云龙承包东湖公园的第六个年头。

  望着亲自种在东湖簇拥的莲花,徐云龙说,这六年他只得了东湖一湖景色,所谓承包经营合同似乎成了一纸空文。

  2005年9月27日,经过竞标,在击败七八个竞争对手后,徐云龙与城投公司签订了《鹰潭市东湖公园场地经营租赁协议》。

  该协议约定,经鹰潭市政府同意,通过招投标,城投公司将陆地面积345亩、水域面积195亩的该市东湖公园的场地经营权出租给徐云龙。

  经营年限为“如甲方(城投公司)再取得东湖经营水域权后”,徐云龙自2005年10月20日“承租到2013年9月30日止”。

  按照协议规定,徐云龙在东湖公园的“经营内容”为:水域游船娱乐、水域养殖、服务网点、公厕、广场等服务项目。每年要交付给城投公司的场地经营租金为45万元。

  在签订协议之后,徐云龙开始投入资金建设公园娱乐项目。

  当东湖公园的发展蓝图在徐云龙心中徐徐展开时,变故也悄然发生。

  依据徐云龙2005年11月16日提交给城投公司的一份请示显示,他打造的是一个占地8000平方米的“娱乐王国”:400平方米的激光战车、320平方米的双人飞车、900平方米的太空滑车,20平方米的空中滑车,2500平方米的卡丁车。除此外,他还建造了咖啡茶点屋、游船码头及售票亭等辅助设施,且多次大批量向东湖投放鱼苗,建立并壮大了钓鱼场。

  徐云龙雄心勃勃地与多名股东合资成立了“鹰潭市东湖公园游艺有限公司”(未注册),并在全国各地大量购买游乐设施。

  东湖公园的一部分经营项目也以鹰潭市东湖公园游艺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包”,承包给了其他的个体商户经营。

  但是,这一切都没有相关部门的规划审批手续,徐云龙称:“只获得了城投公司的口头应允。”

  徐云龙认为,只要城投公司同意了,就没问题;而且在他看来,在合同签订之前,这些规划审批事宜是城投公司理应做的。不过自2005年4月2日起,他也曾多次向发包方城投公司要项目审批。

  当时,徐云龙向城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申办东湖休闲娱乐中心”。2005年11月16日,他再次向鹰潭市城投公司提出书面请示,“拟在东湖南岸草坪投建大型游乐服务项目”。

  但是,这一切都没有得到城投公司的正面回应。

  这也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拖欠租金,协议已提前终止”

  “徐云龙拖欠了多年租金,城投公司有权限制其经营,收回经营权。”然而,徐云龙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在这期间,徐云龙与城投公司的关系逐渐交恶。

  据悉,导火索是徐云龙认为承包面积实际只交付了2/3,便于2005年11月7日向鹰潭市委市政府、城投公司提交《关于降低东湖公园租金的报告》。“且由于城投公司不作为,大量城市污水排入东湖,水质发臭,游人绕道而行,养鱼大批量死亡,水上经营严重受损。”

  最终,徐云龙的要求未能实现,也未得到只字片语的正式答复。

  2005年年底临近春节时,东湖公园管理所将徐云龙的水电全部掐断。

  为了不错过春节的旺季,徐云龙买了一台发电机来应付。此后,徐云龙再没有用过东湖公园的供电线路。

  对此,鹰潭市公共工程建设集团公司(2009年1月19日由城投公司改制而来,城投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移交到了市投融资集团公司,东湖公园的管理职能归属市城管局)有自己的一番说法。

  今年8月2日,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徐云龙拖欠了多年租金,依据"如不能按时交付(租金),甲方(城投公司)有权限制乙方(徐云龙)的经营,收回经营权"。”

  该主任向记者出示了一些由徐云龙签过字的催缴单,表示在徐云龙没有交付租金的同时,双方协议已经提前终止。

  徐云龙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他坚持认为违约在先的是城投公司,对方并没有如协议要求交付同等面积的土地,并且,在协议中承诺他的经营项目一直未取得审批。

  对于多年来的恩怨纠葛,建设集团公司的一位纪委书记这样说:很多当年的城投公司的领导已经调走,现在的情况是,知道这个纠纷的人很少。

  徐云龙认为,知不知道纠纷没有关系,关键是不能提前终止合同,因为只是基于这个“事实”,城管认为他属于违法经营,并对他展开了“清理”行动。

  “城管发文叫停涉嫌违法行政”

  2009年,城管局下达通知,要求徐云龙“停止东湖一切经营行为”。徐云龙认为,自己的合同有效,城管局以合同期满及违反《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等为名,限制其经营活动,且先后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份,这种方式是违法行政

  对于鹰潭城管局的“清理行动”,徐云龙认为不但是报复行为,而且涉嫌行政违法。

  据了解,2009年8月,鹰潭市城管局、辖区派出所在东湖公园就“东湖治理”现场开了一个办公会议,并向徐云龙借了两条船。

  徐云龙万万没想到的是,“整治工作开始的第二天早上,就有大量的死鱼漂浮在东湖湖面上”。

  他找到鹰潭市环保局,要求对东湖水质污染进行监测。

  同年8月24日,城管局又下达通知,要求徐云龙在2009年8月31日前将场地清理完毕,“停止东湖一切经营行为”。

  徐云龙认为,自己的合同分明有效,城管局以合同期满及违反《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等为名,限令他自行拆除并搬离现场,逾期不搬,强制清理,并限制其经营活动,且先后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份,这种方式是违法行政。

  “2009年5月1日,建设集团公司和月湖区四青街道办事处签订《东湖水面租用协议》后,即取得东湖水域租用权,根据最初的协议,我的租赁协议可延长到2012年12月31日。”徐云龙说,作为利益方,他自始至终没有接到任何通知。“鹰潭市城管局只对经营户江智福、曾加良下发了要求清理违法建筑的告知书,其他的小经营户则在没有接到告知书的情况下,一并强行拆除。此间,从未告知复议和起诉的权利及期限,程序严重违法。”

  2009年12月4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强行拆除了东湖公园的一切娱乐设施,“包括游船码头、售票售货厅、淘气堡、转马等经营设施”。

  事后,据鹰潭市城管局公布的数据是,对位于东湖公园内9处游乐设施及其5处非法搭建货亭实施强制拆除,面积达200多平方米。

  徐云龙对自己损失的评估为:包括设备设施损失和可期收入损失,他个人截止到2010年2月10日已损失352.27万元。

  2010年4月8日,鹰潭市园林管理处向徐云龙发出了关于停止东湖一切经营行为的《通知》。

  徐云龙说,这次亦未告知复议和起诉的权利及期限,程序亦违法。

  城管局等单位被索赔500余万元

  5月12日,徐云龙一纸诉状将鹰潭市城市管理局及其下属城管支队、鹰潭市园林管理处等三方列为被告,并追加鹰潭市公共工程建设集团公司为第三人,提出赔偿5249950元

  对于城管整个过程的执法行为,鹰潭市城管局纪委书记宋兴国说,城管执法行为并无不妥,此事也通过了行政复议。

  对于徐云龙与城投公司的协议,宋兴国说,城投公司反映的情况是:徐云龙没交过电费,个人严重违约在先,并对他提出终止合同。

  就徐云龙指责城管曾向东湖中大量泼洒硫酸铜和在东湖捕鱼贩卖、违规执法等事,宋兴国说,他支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鹰潭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涛认为,鹰潭市城管局在东湖公园整治过程中的执法行为均合法。东湖公园此前的娱乐设施都是没有通过规划审批的,属于违规建筑。城管有职责对其进行清理,这与徐云龙的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徐云龙认为,不管自己的经营行为合法与否,执法程序上不应该存在瑕疵。

  今年5月3日,鹰潭市园林管理处对徐云龙下达《关于限期搬迁的函》:

  “根据鹰府办字[2009]149号文,东湖公园管理职责由市公建集团移交至市城管局,移交后,市城管局明确了由我处负责东湖公园日常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你方应于2009年8月31日之前撤出所有经营设施,但时至今日仍有游船等设施未完全撤出。为维护东湖公园良好的游园秩序,我处限你方于2011年5月15日之前将游船及玻璃房内物品自行搬迁。”

  5月12日,徐云龙向鹰潭市园林管理处、城管局及其下属城管支队申请停止执行《关于限期搬迁的函》。

  “鉴于三被告行政执法程序违法、内容违法,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已造成并将继续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计5249950元。”5月12日,徐云龙一纸诉状将鹰潭市城市管理局及其下属城管支队、鹰潭市园林管理处等三方列为被告,并追加鹰潭市公共工程建设集团公司为第三人。

  徐云龙提交给月湖区法院的诉状请求认定鹰潭市城市管理局及其下属鹰潭市园林管理处2011年5月3日《关于限期搬迁的函》无效并予以撤销。

  此外,徐云龙还要求撤销城管局、园林管理处、城管支队等三方多次下发的涉嫌违法的行政通知书,并提出赔偿5249950元。

  新法制报记者从鹰潭市月湖区法院获悉,目前,该案正在立案过程中。

  文/图 记者余俊

(责任编辑:news7)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