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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价格条例》将施行 串通涨价最高罚500万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8月10日14:32
  中广网西安8月10日消息(记者雷恺)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将于10月1号起施行的《陕西省价格条例》规定:经营者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串通涨价则最高可能面临被罚款500万元的处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条例针对哄抬价格明确规定,从10月1日起,经营者不得有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禁止强迫高价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借助行政性权力,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其他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另外,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信息与实际不符;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等均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条例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条例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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