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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最高罚3万元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8月10日15:22
  新华网银川8月10日专电(记者于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规定,供电企业若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户供电,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供电企业若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供电企业有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为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该条例的颁布对于规范宁夏供电、用电行为,保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都将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对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进行立法保护,进一步规范了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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