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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严禁餐饮行业使用不合格动物产品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8月12日08:55
  新华网武汉8月12日专电(记者 沈翀)记者从湖北省畜牧兽医部门获悉,《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在活禽经营市场违法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活禽经营单位将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个人则面临最高2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健全活禽摆放、宰杀和销售相分离,定期休市、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从事活禽经营的,应在经营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合格未经熟制的动物产品进行分割包装销售的,经营者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检疫标志。

  《条例》对违法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活禽经营单位和个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可没收相关动物、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此外,在引进外地活体动物饲养方面,《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货主应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经隔离观察后方可混群饲养。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直接混群饲养引发动物疫病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条例》实行后,湖北省将于今年10月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餐馆、食堂等场所使用动物及动物产品专项整治活动。

  作者:沈翀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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