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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缆业开出1200万罚单 四大争议PK业界引轰动

2011年08月12日12:18

  来源:黔中早报

  贵网8月11日讯(黔中早报记者 吴怡杭)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贵阳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津成公司)、天津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津成公司)开出千万罚单,此前在业界引起了轰动。

  昨日,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贵阳津成公司电不服处罚,在8月8日向省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此前,贵阳津成公司曾先后两次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天津市津成公司是“津成”牌驰名商标持有人,贵阳津成公司系天津津成公司在贵州代理经销商。

  而关于千万元罚款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贵阳市质监局作出强制措施行为是否超越职权、强制措施行为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对两家公司均处以违法生产是否成立,以及质监局采用的生产质量认定标准是否适当四个问题上。

  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是否超越职权

  贵阳津成公司

  贵阳津成公司一名负责人对处罚并不服气。他认为,贵阳市质监局作出强制措施的行为涉嫌越权办公。他说,国发56、57号文件已明确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内商品质量管理,贵阳市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内商品质量管理,贵阳津成经营范围的工商登记为“销售电线、电缆”,市质监局在其仓库发现生产行为便查封电缆,属超越职权。

  贵阳市质监局

  贵阳市质监局则认为,从他们进入贵阳津成公司仓库起到现场查封结束后,均口头书面要求津成公司提供电缆的进货清单、货运发票等证明是销售产品的相关证据材料,但津成公司均未提交。而在贵阳津成公司被查现场发现的电缆均为裸线、铭牌被散乱堆放,现场情况不符合销售电缆存放规律;且该批电缆现场初检不符合国家标准,市质监局认为该批被查电缆涉嫌自生产并无不当。

  不过,贵阳津成公司一名负责人在昨天受访中表示,涉案电缆并没有裸线,而且销售行业没有什么货物摆放规律。

  强制措施行为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贵阳津成公司

  贵阳津成公司认为贵阳质监局对涉嫌电缆应先进行登记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一般程序规定,指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先登记保存,并在7天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而贵阳市质监局没有先登记就作出扣押行为,与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属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据贵阳津成公司相关负责人描述,在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执法的过程中公司无人在场,该行政措施的行为属违法。

  同时,贵阳津成公司认为,质监局现场所谓的初检是不符合电缆检测规定的,根据检验条件“检测的样品必须放入室温20摄氏度24小时才能进行检验结果才正确”。

  贵阳市质监局

  对此,贵阳市质监局回应,当时津成公司有多名工作人员在场,但均不配合并拒绝在清单上签字。在执法过程中,贵阳津成电缆公司拒绝配合并阻挠执法,质监局是为了避免被查货物发生转移、隐匿等情况,作出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质监局是在110和新闻媒体的协助下才完成执法工作,直到2010年5月12日贵阳津成公司才对市质监的查封清单给予签字确认。 对两家公司均处以违法生产是否成立

  贵阳津成公司

  2010年6月26日,贵阳津成公司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当中提供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公司是一家销售企业,和天津津成这样的生产企业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企业,以维持自己津成贵州代理商的身份。

  “拿不出法律依据证明这108盘电缆由贵阳津成生产的,就认定是贵阳津成生产,而对天津津成的处罚属于越省处罚,更加没有法律依据。”两个处罚让贵阳津成公司一名负责人很想不通。

  根据行政处罚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行政违法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

  贵阳津成公司认为,即使认定贵阳津成公司违法生产,就只能处罚贵阳津成公司,而无权处罚天津津成公司。

  贵阳市质监局

  对于两企业提出销售主体没生产不应是生产者一说,贵阳市质监局持有他们的公开态度。

  贵阳市质监部门法规处处长孔祥龙表示,经调查,贵阳津成公司和天津津成公司在2009年8月6日至2010年1月29日期间,以书面及口头协议的方式约定,按照《协议标准 Q/12 JH4060》或贵阳津成公司提供的样品头生产了104盘“津成电缆”。对此事实,贵阳津成公司和天津津成公司在本局的调查笔录中均予认可。

  此外,在查处108盘“问题”电缆过程中,质监局要求贵阳津成道出这批电缆的用途,贵阳津成虽说明此批电缆主要来自于公司打假、用于房开项目、部分是以客户要求制作外,并不能提供订购合同、打假事件记录来“配合”其用途。

  质监局采用的生产质量认定标准是否适当

  贵阳津成公司

  贵阳津成公司认为,《公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306.1-2007》通常适用于个别行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到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电线电缆行业并没有实行一个强制性的规定,采用的都是推荐性标准,也就是说电线电缆行业适用的是国家鼓励企业,企业自愿采用的原则。

  作为电缆生产企业,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专门制定了《电线电缆国家标准》,2009年又重新修订了新的标准。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06.1-2007》来检验津成公司的产品,贵阳津成公司感觉对其不公。

  同时,贵阳津成公司表示涉案电缆是按照客户特殊要求定制的,是比国家标准还高的产品。

  贵阳市质监局

  贵阳市质监局则认为,电缆是执行国有标准,其电阻必须达到一定标准。贵阳市质监局法规处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国家颁布的标准化法规定,有国家标准的,企业必须按照国标执行,也可按照高于国家标准的限度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企业可制定自己的标准,但需到质监部门备案后才能执行,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市质监局调查发现,天津津成生产108盘电线所提供的《协议标准Q/12 JH4060》2005年确实在天津备过案,但在2007年出台新标准《公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306.1-2007》后自动作废,天津津成公司可以和其客户通个约定按企业标准生产电缆,但不能逾越国家标准,此属于违法行为。

  新闻回顾

  2010年4月28日,贵阳津成公司108盘电缆涉嫌违法生产,被贵阳市质监局查封、送检。

  2011年4月20日,贵阳市质监局以涉案电缆产品“不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为由,对贵阳津成公司和天津津成公司分别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5970646.55元,总额接近1200万元。

  罚单开出后,立即在业界引起了强烈关注。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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