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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题食品不退市将处罚 食品临近保质期须明示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8月13日04:21
  本报讯(记者袁国礼)工商总局昨天就《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超过保质期等5种问题食品须退市,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醒目提示等,工商部门通知退市后仍继续销售的,将从重处罚。

  5种问题食品须退市

  5种问题食品须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销毁、退回生产厂家等措施退出市场,这5种问题食品包括已经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如果商家未将5种问题食品退市,货值不足1万元的,最高可罚款5万元。货值超过1万元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许可证。如商家名义上退市,但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将从重处罚。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销售的食品,在生产厂家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销售时应当明示其补救措施。

  食品临近保质期须明示

  商家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商家如不进行明示,工商部门将警告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最高可罚款3万元。

  商家对被告知、通报或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通知相关商家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如问题食品属于销售商家自身原因造成的,商家应清查并登记造册,及时销毁,并如实向工商部门报告,辖区工商所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监销,如实记录销毁的情况。

  《办法》规定,市场、展销会主办方等,发现商家的食品存在问题,也应及时制止。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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