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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案视频遗嘱被确认 法院称参照录音进行认定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8月14日04:00
  本报讯 (记者朱燕)母亲立下遗嘱,将获得的拆迁款分给次子。长子因此告上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重新分配遗产。

  东城法院审理后,对于这份涉案的电脑打印遗嘱未与确认,但立遗嘱时保留的视频资料被确认,故驳回了长子的诉求。

  3月14日,李家长子李达在母亲去世后,将弟弟李民和妹妹李荣告上法庭,称母亲去世前,曾获得13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并立下代书遗嘱,弟弟继承母亲的全部遗产。李达认为弟弟提供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请求法院不予认可,并要求依法分得母亲遗产。

  案件审理中,李民称,母亲去世前,在两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他代书并打印了遗嘱。遗嘱内容为,房屋拆迁补偿款130万元,为父母共同财产,父亲已过世,依继承法,三子女每人分得20万元整,余下70万元属于母亲,母亲遗嘱表明这70万元财产,“由次子李民继承。”同时,李民表示,整个立遗嘱的过程有视频资料。

  法院未采纳被告李民提交的文字遗嘱,但依据李民提交的视频遗嘱,驳回了原告长子李达的诉讼请求。

  释法

  录像遗嘱

  立遗嘱人应自述内容

  主审法官表示,《继承法》五种遗嘱形式中,未规定有视频遗嘱,只规定了录音遗嘱。法院对于视频遗嘱的认定,应当比照录音遗嘱。

  法官称,由于录音、录像容易被他人复制、剪接或伪造,在该种遗嘱的制作中,立遗嘱人应自己亲自叙述遗嘱全部内容,不得由他人代为转述。两名见证人应当把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等事项一并录制,并对录制情况做出说明。本案视频显示,见证人宣读遗嘱并询问该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达,并得到肯定答复。在订立遗嘱全程中,立遗嘱人思维敏捷、意识清醒。同时,画面清晰流畅,法院最终认定该录像遗嘱有效。

  作者:朱燕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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