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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嫌投毒被判死 省高院发回重审7年后获释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张松
2011年08月14日05:49

  本报汉中讯 (记者 张松) 洋县村民祝培军8年前因涉嫌在家投毒致7人死伤被判死刑,其上诉后,省高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由于一直未能补充到新证据,8月12日,市检察院撤诉,祝培军被释放。

  食物有毒致7人死伤

  嫌犯一审被判死刑

  2003年1月10日23时许,洋县磨子桥镇(原草庙乡)金土村村民祝儒成家中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当晚,祝儒成和儿子祝培又,请本村3名村民在家吃晚饭,饭后祝家四口人和3名村民均出现中毒症状。3名村民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祝家4人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往现场调查,经对死者和伤者现场的呕吐物、食物化验以及对尸体进行检验,确定7人所中之毒系含有“氟乙酰胺”成分的鼠药。

  随后,经过公安机关排查,祝儒成之子祝培军有犯罪嫌疑,遂将祝培军列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侦查。同年1月23日,经公安机关审讯,祝培军供述了其投毒的经过。同年5月3日,祝培军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

  检察机关审查后,于同年7月25日以祝培军犯故意杀人罪向汉中市中院提起公诉。11月3日,汉中市中院审理认为,因不满父亲对家中房产的分配,祝培军当日中午趁父亲祝儒成和二哥一家外出之际,在烩菜盆里投放鼠药,导致当晚7人食用后中毒,致3死4伤,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祝培军死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祝培军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经省高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4年6月30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汉中市中院重新审理。

  省高院发回重审后

  未能补充到新证据

  此案发回汉中重审后,汉中市中院建议检察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并于2005年6月13日重新开庭审理。案件审理中,法庭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随后,检察机关多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随之进行了补充侦查,但一直未能补充到新的证据。去年11月17日,汉中市中院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汉中市检察院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接到汉中市中院撤回起诉的建议后,检察院组织专人对此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此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祝培军投毒杀人。今年8月12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将祝培军投毒杀人案撤回起诉。

  据汉中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曾建介绍,此案发生后,市县主要领导多次对案件侦办工作作出批示,并慰问了受害人家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给予适当的救助。祝培军被释放后,公安机关仍将补充警力,加强专案组力量,搜集有力证据,对案件进一步展开侦查。

  律师观点

  祝培军可提出国家赔偿

  本报汉中讯 (记者 张松) 记者了解到,此案一审宣判后,不但被告人祝培军不服,其父亲祝儒成等家属也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祝儒成当时认为,他与儿子祝培军感情很好,即使因分房问题存在矛盾,也不至于到了要杀人的地步。据悉,祝培军投毒动机的证词只是祝培军和其妻子汤某的,而在案发后,家里找不到老鼠药,汤某也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昨日,记者前往洋县磨子桥镇欲采访已被释放的祝培军,但祝培军家大门紧锁,村里人称不知道祝培军和家人去向。

  有律师分析认为,祝培军被释放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提出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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